【碳道专家】鄢德春:推进我国碳金融战略的政策建议

鄢德春 · 2015-04-20 14:04 · 阅读量 · 566

摘要:2013年我国也开始实质性启动包含北京、上海和深圳等七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并可能在2016年形成全国性的碳市场。我国的碳金融产业角色转换亟需系统性的预判和顶层设计。

引自 鄢德春,《中国碳金融战略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12

我国的碳金融产业正在从卖方碳金融向全方位的碳金融转换。在这一转换过程中,中国在碳金融领域的地位将从附属变成主导,即从世界碳信用的最大卖出国,发展成国际上规模最大的国家碳市场。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框架下,中国从2006年开始成为世界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展最多的国家,众多的企业通过实施符合联合国规定的各类节能减排项目,把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商品出售给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买家,我国的碳金融因之向卖方碳金融方向发展。但是欧盟决定从2013年开始只接受来自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即中国不再能扮演碳信用卖出大国的角色。2013年我国也开始实质性启动包含北京、上海和深圳等七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并可能在2016年形成全国性的碳市场。我国的碳金融产业角色转换亟需系统性的预判和顶层设计。


一、我国碳金融战略的目标与内容

(一)我国碳金融战略的目标

我国碳金融战略的目标需要结合已经发生巨变的国际情境,在建设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和增加国际影响力方面进行努力。我国碳金融战略的目标应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转化在清洁发展机制领域积累的能力;二是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三是提升我国在国际碳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

1.转化在清洁发展机制领域积累的能力

欧盟改变了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面的政策之后,中国作为清洁发展机制框架下基于项目的碳市场上最大卖方地位就不复存在。在新的国际情境下,把我国已经在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积累的能力和经验,转化为新时期我国碳金融产业发展的资源和基础,是我国碳金融战略的重要目标。

2.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主要经济体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手段。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了我国能效提高和降低碳强度的量化目标。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节能环保的既定方针。

3. 提升我国在国际碳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

目前美国、欧盟和日本开始参与并主导新一轮的国际贸易规则谈判进程,在诸如跨太平洋伙伴协定、跨大西洋伙伴关系协定以及多边服务贸易协定谈判的进程中,环境议题已经成为新国际贸易规则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发达国家试图把其在绿色制造方面的优势引入到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从而对我国的外贸出口带来制约。与此同时,欧盟凭借其覆盖30个国家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实力,一直强硬要求其他进入欧盟境内的飞机缴纳“航空碳税”。在新情况下,建设和增强我国碳金融产业才能保障我国在相关领域的谈判地位。提升我国在国际碳金融领域的话语权以及国际影响力,是我国碳金融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我国碳金融战略的内容

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建设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的建设需要评价我国现有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碳抵消机制规则,避免因规则缺陷导致的碳泄露;需要监控和评价不同减排项目类型对地方和工业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并适时出台引导和制约性的文件规定;制定政策,推动自愿减排体系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形成支持;针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贫困落后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亟待扶持的相关弱小产业需要,利用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研究制定促进区域协调和扶持相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引导和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方面的实践,提高金融对自愿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

2.全国强制性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

建设我国强制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需要以国内7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现状为基础,兼顾已经开展的包括41个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的试点工作,借助低碳试点省市所建立的碳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以及包括100个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所形成的基础;协同推进七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区域合作发展路径,扩大各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的跨省区辐射力,直至建成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

3.碳金融产业链建设

碳金融产业链由包括碳交易所、交易商和经纪商、项目开发商、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和教育培训等机构组成。碳金融产业链成员分别承担了提供交易平台和场所、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经纪和中介服务、作为一级市场买家、项目早期融资、碳基金受托服务、第三方核查、战略咨询以及法律服务等等;在碳金融产业发展的初期,尤其需要各类政策的引导和孵化机制的引入,推动碳金融产业链建设。 


二、我国碳金融战略的推动方式及碳金融产业政策建议

我国碳金融战略的实现需要宏观层面和产业层面的推动,需要借鉴国际上在总量控制交易和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方面的设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通过综合的碳金融产业政策培育产业链,以系统的方式推动我国的碳金融产业发展。

(一)基于清洁发展机制培育我国碳金融产业链

清洁发展机制提供了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发展基础。在国内七个省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启动之前,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即已初步建立,从而为后续碳排放交易试点中的抵消机制提供了基础。我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作为碳抵消机制的现存问题包括四点,一是控排企业和项目业主身份重叠的可能性;二是项目类型间的成本差异问题;三是项目发展的地区不均衡问题;四是项目融资难问题。

基于清洁发展机制发展我国碳金融产业链的政策建议包括五点,一是修订碳交易试点省市抵消机制设计规则,避免碳减排量重复计入;二是延续原项目类型调控思路,对工业气体减排项目实施价格贴水或者数量扣减;三是建立规则对可再生能源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价格升水或数量倍增;四是设立不同种类的政策性碳基金,促进具体区域或具体领域的减排行动及地方可持续发展;五是推动绿色信贷指引成为强制性规范。

(二)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路径选择

国内七省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已经成为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的起点。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政策推动了41个省市建立碳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在100个地区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路径的策略建议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通过政策间的协同和相互支撑实现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扎实推进;二是实施碳金融的区域合作拓展及创新发展路线;三是以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成员作为现有试点碳排放交易体系潜在区域扩张目标,逐步推进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

(三) 拓展我国在碳金融领域国际影响力的策略选择

拓展我国在碳金融领域国际影响力的策略建议包括三点,一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争取在中国碳市场框架内解决“航空碳税”问题;二是依托差异化资源和能力,创造国际碳金融产业错位竞争优势;三是立足本土碳市场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体系谈判进程。

(四)发展我国碳金融产业政策建议

我国碳金融产业链的基本组成包括碳交易所、碳交易商和经纪商、项目开发商、碳核查机构、咨询公司、银行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关于促进我国碳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分为五个要点,一是制定规则鼓励通过公平竞争产生未来全国性碳交易平台;二是鼓励和扶持碳交易商和经纪商跨试点区域开展业务;三是支持履约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在一级市场采购碳信用的碳基金;四是设立政策性基金引导商业银行进入项目早期融资;五是出台全国性的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政策。 


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我国碳金融战略的实现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为国家战略为我国碳金融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平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而碳金融所涉及的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市场是未来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以先试先行和营造环境为重点,这为碳金融产品创新和碳金融产业链的营造提供了机遇;上海既有的包括环境能源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在内的市场交易平台体系也为碳金融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一)上海碳金融发展任务框架设计

上海碳金融发展的任务框架可以归纳为“围绕一个中心,满足两项需要,整合三地资源,建设四个平台,创新五种金融产品和工具”。围绕一个中心,就是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一中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一大的平台给碳金融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满足两项需要是指满足上海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满足我国争夺国际碳市场定价权的需要。其中,扎实推进正在进行中的上海碳排放交易试点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上海及长三角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上海、浙江和江苏在节能减排项目潜力方面各有特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一些目标要通过服务长三角地区来实现,整合三地资源,联合探索共建区域碳金融体系非常迫切。建设四个平台包括建设碳金融产品研究开发平台、碳金融产品交易平台、碳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和碳金融政府间合作平台。创新五种金融产品和工具包括碳信用一级市场产品、碳信用二级市场产品、一级市场保险产品、碳基金和融资工具。

(二) 设计上海碳抵消机制的政策建议

碳抵消机制是上海收紧碳排放配额管理、活跃市场交易的有效手段;碳抵消机制可以成为连接上海碳市场与全国其他地区的纽带;通过碳抵消机制可以拉动碳金融机构向上海集聚、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碳抵消机制提供了建立核证减排量产品“上海标准”的契机和上海碳市场提前融入国际碳市场的可能。

设计上海碳抵消机制的政策建议包括四点,一是建设相对独立的上海碳抵消机制,建立和推广“上海标准”品牌;二是选取对上海本地可持续发展贡献突出的项目类型优先进入上海碳抵消机制;三是鼓励上海对口援建地区的多种减排项目类型进入上海碳抵消机制;四是与国内其他省市签订上海碳抵消机制合作意向框架协议,挖掘上海碳抵消机制融合其他区域的潜力。

(三) 借力上海自贸区建设推进碳金融发展

上海自贸区建设要求加快探索包括碳金融领域在内的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开放,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上海自贸区建设给我国碳金融发展带来的机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怎样在上海自贸区的建设进程中,上海取得与国内其他六个省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相比较下的竞争优势;二是通过自贸区建设怎样增强中国在国际碳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三是自贸区建设中能否探索出可复制到全国的碳金融政策和机制。利用上海自贸区建设机遇,推进碳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包括三点:一是突破政策限制,在自贸区建立碳排放衍生品交易平台;二是借助金融开放契机,在自贸区发展碳金融国际合作平台;三是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自贸区成为碳金融产品和工具创新中心。

(四) 借鉴伦敦和纽约经验,推动上海建成国际碳交易中心

伦敦作为国际碳交易中心依托的是洲际交易所集团(ICE)的欧洲期货交易所,其中的碳交易部分前身是2005年成立的欧洲气候交易所。纽约依托的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下属的纽约商业交易所,其中碳交易部分的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绿色交易所。伦敦和纽约发展碳交易中心的经验给新兴的碳交易中心发展提供了借鉴。

推动上海建设国际碳交易中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海是未来国际碳交易中心的竞争主体;二是定位国际碳交易中心有利于上海与国内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进行差异化竞争;三是建设国际碳交易中心有助于探索自贸区建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机制。

伦敦和纽约发展国际碳交易中心的经验包括四点,一是碳排放管理的政策特点和制度体系决定了碳交易中心的规模潜力;二是碳交易中心的国际性来自碳排放管理政策的跨国协同和联合国机制的引入;三是碳产品交易商、经纪商和其他碳金融机构的集聚既是国际金融中心的效应,也是国际碳交易中心形成的重要条件;四是强有力的国际碳交易中心地位,是政府在低碳经济领域话语权和领导力的重要保障。

   推动上海建设国际碳交易中心的政策建议包括五点,一是支持长三角其他地区积极探索碳排放管理政策,推动长三角地区碳排放交易一体化发展;二是与伦敦和纽约的碳交易平台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合作,参与国际航空碳排放产品开发和交易制度的设计;三是利用自贸区已经设立的国际能源交易平台,探索包括碳期货、期权、互换等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四是探索建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自贸区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及披露制度;五是建立碳金融应用创新智库平台,跟踪和及时吸收国内外碳金融应用创新成果。



作者:鄢德春,上海金融学院科技金融研究院、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是碳金融。作者目前主持国家社科课题《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抵消机制设计及政策性碳基金体系构建研究》。主持完成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中国碳金融战略》和上海社科课题《长江三角洲区域率先建立统一的碳金融平台体系的框架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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