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相关政策建议

碳道小编 · 2018-11-28 14:11 · 阅读量 · 1778

摘要:加快组建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广东省、香港、澳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专项工作小组;建立推动大湾区合作的日常工作机制。

当前,在加快“一带一路”建设布局、打造对外开放新格局以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建设世界级大湾区的重要性意义凸显,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国家重要战略布局。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经济、社会、环境酝酿转折性调整,以绿色发展推动大湾区建设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的改革前沿阵地,通过绿色金融合作推动大湾区绿色发展成为必要选择。


一、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面临的主要挑战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已经具备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可行条件。一方面,大湾区域内拥有多个重要金融市场,相关金融市场日益密切的互联互通为绿色金融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粤港澳三地的绿色金融创新实践为开展相关合作提供了经验支持。此外,大湾区较为发达的产业基础和创新环境为绿色金融合作提供了新动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规范化也为绿色金融合作奠定了基础。在拥有开展绿色金融合作诸多可行条件的同时,由于粤港澳三地在经济结构、机制体制、配套措施、区域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使粤港澳大湾区开展绿色金融合作面临多项挑战:


(一)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  

从绿色金融领域的合作看,面临的突出障碍包括:绿色金融合作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加强;粤港澳三地法律体系、财税体系等领域都存在显著差异;受主权国家内部三种货币并行和资金流动监管的制约,影响了大湾区绿色金融自由流动的便利性。


(二)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存在配套不完善、标准缺失等问题

一是大湾区缺乏系统性绿色金融合作规划,绿色金融交流机制尚未形成。二是粤港澳在绿色金融合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港澳与珠三角9市的绿色金融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三)区内各城市之间竞争加剧制约了合作的有效开展

当前,大湾区内部本位主义和行政壁垒问题突出,影响了绿色金融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短期内构建既符合各地当前比较优势、又能兼顾大湾区长期绿色转型升级的产业协调分工格局存在较大困难。此外,绿色金融合作将面临来自外部贸易战加剧带来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挑战、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湾区内部各个城市自身发展诉求增加、市场分割与竞争矛盾加大等多重压力。


二、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总体布局


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应从全球视野和全国大局着眼,科学设定好融合发展的方向和路径,紧紧围绕大湾区“绿色产业集聚”和“绿色平台建设”两大核心任务,把发展需要和现实能力、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统筹起来通盘考虑,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一)明确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模式


根据湾区内各地区的产业资源禀赋与区位特征,以香港、澳门、深圳、广州四个城市为主轴,建议将大湾区的绿色金融总体合作模式定位为“双核驱动,互联互通,优势互补,集聚发展”,即:以香港的国际绿色金融中心和广州的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双核心,培育整个大湾区的绿色金融合作平台。各城市分工协作、错位发展,以香港、澳门、深圳、广州为主的资本雄厚城市侧重建设绿色融资服务区,以佛山、东莞、江门、中山为主的制造业主导城市侧重建设绿色产业集聚区,珠海、惠州、肇庆等生态环保和自然资源丰富的城市同时建设绿水青山示范区。发挥集聚优势,扩大珠三角的绿色产业与港澳金融市场要素双向开放与联通,推动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级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区。


(二)发挥中心城市的核心集聚作用


第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打造为“国际绿色金融中心”。建议充分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优势,把香港打造为国际绿色金融中心,具体功能设计包括:绿色金融离岸、在岸业务一体化中心;绿色资产管理中心;绿色债券募集、交易和认证中心;绿色金融国际交流中心。第二,将澳门特别行政区打造为“绿色金融特色示范中心”。建议充分发挥澳门近年来大力发展特色金融的优势,把澳门打造为:中国-葡语国家绿色金融交流示范平台;绿色融资租赁平台;绿色资产理财服务平台;绿色彩票买卖市场平台。第三,将深圳打造为“绿色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深圳已确定了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地位,并在“十三五”规划中定位为“构建国际化的金融创新中心”。建议把深圳打造为:绿色金融科技创新基地;绿色技术创新融资示范中心;社会影响力投资中心。第四,将广州打造为“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广州以花都为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强化粤港澳地区的“超级联络人”地位,推动整个大湾区建设国家绿色金融示范湾区。具体功能设计包括:绿色金融政策创新试验区;绿色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绿色金融园区示范中心。绿色产融结合示范区;环境金融试验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基地。


三、关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主要建议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大湾区绿色金融发展的区域统筹协调机制


尽快完善推进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加快组建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广东省、香港、澳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专项工作小组;建立推动大湾区合作的日常工作机制。推动三地政府协商签订《粤港澳绿色金融合作协议书》,就建立定期沟通和日常联络渠道、商讨合作计划、协商问题解决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


(二)加强绿色金融监管合作并积极争取配套政策支持


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在金融监管合作框架之下,加快构建有利于三地绿色金融发展的监管及自律机制;加快推动大湾区建设与自贸区建设和CEPA的对接协调机制,争取先行先试策延伸并覆盖到包括大湾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与合作在内的更广泛的领域;强化大湾区地方政府在培育优势绿色产业等领域的配套政策,加快出台促进绿色重点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税收、土地等综合配套政策,培养、发展和壮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绿色产业集群,实现湾区各地绿色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的协调配合。


(三)加快推动大湾区内资源配置及金融创新


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稳妥开展绿色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根据CEPA 优惠措施及相关法规规定,设立绿色专营机构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积极探索外资绿色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项目的融资担保支持;鼓励大湾区城市探索发行绿色市政债,吸引更多的绿色资金汇集湾区。


(四)建立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及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加快构建既符合当前国情又对标国际的大湾区绿色金融系列标准。搭建大湾区涵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碳金融、环境信息、绿色产业等在内的全口径“涉绿”信息共享平台;加快研究建立三地企业相关征信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信用监管体系,为大湾区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提供资金融通的“绿色通道”便利和其他相关激励措施。


(五)建立覆盖整个大湾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机制


加快推进大湾区生态保护红线地方立法,完善大湾区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和节能环保标准体系,推进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研究建立大湾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测评估、监督考核、政策激励等配套制度;建立大湾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大湾区生态补偿基金,完善生态涵养区考核及综合化补偿机制。


(六)加强大湾区绿色金融领域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互联互通


充分利用中心城市的学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相关学科设置和三地绿色金融专业人才的联合培养;积极支持通过多种措施,多渠道吸引境内外优秀人才加入到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领域。


来源: 王遥 梁刚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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