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3个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碳道小编 · 2018-12-26 12:12 · 阅读量 · 1000

摘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我委起草了《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权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1225-1231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节能处。

  联系人:孙维,联系电话:0571-87051722,传真:0571-87052721

 

  附件:《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权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224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依法取得,在一定时期内可消费、支配能源量的权利。

  用能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全省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下,用能单位依法通过交易有偿取得用能权指标的行为。

  用能权交易是指在全省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下,用能单位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是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遵循原则)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交易规定

  第六条(交易范围)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中规定的试点范围。

  第七条(交易主体)用能权交易主体为各级政府和有关用能单位。

  第八条(交易标的)用能权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等价值)为单位。

  第九条(交易方式)用能权初始交易采取定额出让的方式,市场成熟后采取竞价、招拍挂等方式。

  第十条(交易价格)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准指导价。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源“双控”形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大小和能耗的稀缺程度,按一定比例设置价格调整系数。

  第十一条(交易平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能权交易活动由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全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监管。

  第十二条(交易信息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建立用能权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信息。

第三章 用能权申购与出让

  第十三条(交易程序)用能权申购与出让程序:

  (一)申请。用能单位向属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用能权申购与出让申请。“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末档的企业,不得申购同一类产能的新增用能指标;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列入“信用浙江”失信名单的企业,以及实施缓批限批范围内的高耗能行业项目及数据中心项目不得申购用能指标。

  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国家重点支持、涉及重大民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或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高耗能行业项目,可经批准实施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的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申购用能指标。

  (二)审核和发布。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提交的用能权申购与出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用能单位的基本信息表、新增用能项目申购登记表、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出让登记表、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出让登记表等,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应该及时在相应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上发布公告。

  (三)第三方机构审核。若需经第三方审核机构确权的出让量,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第三方审核机构,按照《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权办法(试行)》进行确权,并出具审核报告。

  (四)预交易确认。交易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由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出具预交易文书,并在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上发布预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双方名称、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等信息。

  (五)合同签订。已取得预交易的申购方,其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上传系统。

  (六)交易履约。用能单位在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1个月内履行费用支付、指标划转等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管主体和对象)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是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对象包括交易主体、第三方审核机构、交易机构、交易活动等。

  第十五条(监管职责)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及其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用能权主体交易活动、第三方审核机构和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等进行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照《浙江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将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各级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用能权供求、交易信息和企业履约情况实时汇集到全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开设银行专户,交易资金管理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XXXX月XX起实施。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是指能够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及企业能源消费量开展审核工作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征选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核机构的征选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征选

  第五条(机构征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选第三方审核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技术评审,经公示后发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

  第六条(机构变更)审核机构当发生其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的条件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

  第七条(动态调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通过审核报告复查、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用能企业反馈等方式对审核机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适时调整审核机构名单。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审核工作要求)审核机构应按照用能权确权技术规范及能源消费核查指南等技术规范,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审核员实施审核,并确保审核报告的客观、真实、准确。

  第九条(审核报告内部技术评审要求)审核机构应确保由不同于审核组成员的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对审核报告进行内部技术评审。

  第十条(公正性和利益冲突)审核机构应公正、独立、客观地开展审核活动,避免在其审核工作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

  (一)审核机构不应将审核流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外包;

  (二)审核机构应避免与受审核方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共享管理人员或五年内互聘过管理人员等;

  (三)审核机构应避免为受审核方提供过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其他服务,如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

  (四)审核机构不应使用具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审核员,如在过去三年内为受审核方提供过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及审核人员管理)审核机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订人员管理程序,确保审核人员的能力和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保密要求)审核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并覆盖审核机构的人员和活动,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审核数据和审核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的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异议处理)受审核方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五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投诉或举报第三方审核机构或审核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限期整改及资格取消)第三方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审核机构资格:

  (一)经认定审核报告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出具虚假、不实的审核报告;

  (三)未遵守公正性,提供具有利益冲突的服务;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严重失信处理)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取消其审核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依法处罚)第三方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和发布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且给受审核方造成损失的;

  (二)接受任何有可能影响审核行为的商业贿赂行为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交易主体保密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XXXX月XX起实施。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权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用能权,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节能主管部门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进行的审核与确权。

  三、术语和定义

  (一)用能权

  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依法取得,在一定时期内可消费、支配能源量的权利。

  (二)用能权确权

  用能权确权是指经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用能单位出让的用能量进行审核与核定的过程。

  四、基本原则

  确权活动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五、确权程序

  (一)委托审核机构

  节能主管部门应依法委托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确权工作,并在工作开展前与审核机构签订审核协议。

  (二)审核准备

  审核机构应根据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核委托要求,确定具有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的人员成立两人以上审核组,并指定一名审核组长。审核组应按照审核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审核规则,并与受审核方建立初步联系。

  (三)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组应及时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应包括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方式、审核活动安排、审核组组成及分工等内容。如果审核过程中涉及抽样审核,应在审核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

  (四)文件审核

  审核组对受审核方提交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项目或者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文件审核意见。

  (五)现场审核

  1、召开审核会

  审核方介绍审核目的和方式,明确审核范围和受审核方参加人员;受审核方介绍需确权的用能量情况。

  2、现场审核实施

  (1)观察生产作业活动,查看审核范围内的主要用能设施、用能品种及生产工艺流程等。

  (2)检查相关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器具的安装、维护、校准、精度等。

  (3)收集和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受审核项目相关的能源消费台账、财务明细、企业能耗统计报表等。

  3、审核质量保证方法

  为保障工作质量,提高审核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审核人员在数据收集等现场审核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方法:

  (1)多角度取证法:对任何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证据,可采取数据追溯或计算检验等方法,从多个角度予以验证。

  (2)交叉检查法:如果存在多种确定用能量的方法,应进行交叉检查,提高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可信度。

  (3)外部评价法:在无法进行实际观测或判断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客观第三方的评价,例如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4、形成一致结论

  现场审核实施后审核组应将在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提交给受审核方,主要包括受审核项目的边界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资料不完整、数据获取方式不准确、数据有缺失等。受审核方应现场作出解释和纠正,就不符合项的内容与审核组形成一致结论。

  (六)审核报告编制

  审核组应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的结果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按照审核项目的类型,分为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审核报告和节能量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事项说明、受审核项目基本情况、审核过程、审核方法、审核发现以及审核结论等内容。

  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审核报告主要是对项目实际淘汰和压减的产能和效果值(即年腾出的用能量)等情况进行报告。

  节能量审核报告主要是对节能项目实施前后年综合能耗、年产品产量、年单位产品能耗以及项目年节能量等情况进行报告。

  (七)内部技术评审

  审核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前,审核机构内部应组织开展独立于审核组成员的技术评审,主要包括审核报告中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方法的合理性、数据来源的准确性等以及审核报告的真实性,避免出现技术错误。

  (八)审核报告提交

  审核报告由审核工作负责人、审核组长、技术评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核机构公章后方可提交。审核机构应严格按照节能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交审核报告,并对节能主管部门在审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及时修正和补充。

  (九)归档和保存。

  审核机构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对审核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记录和获取的佐证资料做好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形成审核工作文档,以备节能主管部门查阅或者复核。

  六、其他规定

  (一)审核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相关行业确权技术规范和审核报告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自XXXX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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