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认可评审工作的通知

碳道小编 · 2019-03-06 15:03 · 阅读量 · 3381

摘要:中国民用航空局在2018年12月印发了《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飞机运营人相关二氧化碳排放与飞行活动数据管理等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关于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认可评审工作的通知


认可委(秘)〔2019〕18号


相关温室气体核查机构:


为切实应对国际民航组织(ICAO) “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机制(CORSIA)”,中国民用航空局在2018年12月印发了《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飞机运营人相关二氧化碳排放与飞行活动数据管理等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为落实国家民用航空局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有效应对CORSIA机制的工作部署,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委员会(CNAS)自2018年7月起,依据包括CNAS-RC08《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规则》、CNAS-CC04《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要求》和CNAS-CC41《<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要求>应用准则与指南》等文件在内的认可规范对相关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实施认可评审活动。为了进一步支持民用航空领域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于从事民用航空领域碳排放核查的机构,CNAS还将一并依据《办法》对核查机构实施认可评审工作。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对于已获CNAS认可的核查机构


在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CNAS在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领域认可资格的机构,在申请民航碳排放核查机构认可资格时,不论已获认可范围是否包括“2.2 航空运输”,均应按照CNAS-RC08中9.2的要求向CNAS提交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CNAS-AC01《认可申请书》;


注:机构应填写《认可申请书》的“扩大业务范围”部分。如果机构的现有认可范围包括“2.2 航空运输”,可在“申请业务范围”中填写“在2.2中增加《办法》所述核查活动”。如果现有认可范围中没有“2.2 航空运输”,机构应在“申请业务范围”中填写“2.2 航空运输,含《办法》所述核查活动”。


2.对《办法》范围内核查活动的公正性风险分析与控制说明;


3.与本通知附录A一致的关于《办法》所描述的核查过程的规定和要求;


4.《办法》规定的核查文档的格式,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合同、核查计划、抽样计划、核查报告、核查过程使用的其他文档;


5.关于《办法》中有关核查组和复核人员能力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应至少覆盖以下方面:能力要求,能力评价过程,培训和持续专业发展,人员记录,外包(适用时);


6.核查员、核查组长、复核人员名单,每人的简历、能力描述以及相应的能力评价证据和记录。


二、对于未获CNAS认可的核查机构


在本通知发布前未获得CNAS在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领域认可资格的机构,在申请民航碳排放核查机构认可资格时,应按照CNAS-RC08中6.1条款的要求向CNAS提出初次认可申请,申请文件还应包括本通知第1部分的2-6项(可与CNAS-RC08中6.1.2条款的相关项合并)。


注:机构应填写CNAS-AC01《认可申请书》的“初评”部分。如果机构仅申请民航碳排放核查机构认可,应在“申请业务范围”中填写“2.2 航空运输,含《办法》所述核查活动”。如果机构同时申请CNAS-RC08中附录A表A.1“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范围分类”中的其他大类和(或)中类的认可,应在“申请业务范围”中填写所申请的类别,并在“2.2 航空运输”范围处注明“含《办法》所述核查活动”。


三、CNAS的评审活动


对于已获CNAS认可的核查机构,CNAS将按照CNAS-RC08的相关要求实施扩项评审,包括对第1部分中的 2–6实施文件评审,以及对机构依据《办法》实施的核查活动进行一次见证评审。文件评审活动将关注申请方的文件和运作与民航碳排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符合性。见证评审将关注申请方核查活动


与本通知附录A的一致性;除对现场核查活动进行观察外,必要时,还将对相关核查活动记录进行评审。扩项评审活动可单独实施,也可结合监督评审、再认可评审实施。


对于未获CNAS认可的核查机构,CNAS将按照CNAS-RC08的相关要求实施初次认可评审,其中包括对机构实施的民航碳排放核查活动进行一次见证评审,该见证评审可计入CNAS-RC08中5.3.2.1 a)条款所要求的见证评审。


相关温室气体核查机构在从事《办法》所述核查活动时,还应按照本通知附录A《民航碳排放管理办法核查指南》的相关要求实施核查活动。

特此通知。

 

附录A :民航碳排放管理办法核查指南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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