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可持续发展债券资助(SBG)计划出台

碳道小编 · 2019-03-19 19:03 · 阅读量 · 2520

摘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公布扩大原有绿色债券资助计划的资助范围,包括了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该计划已更名为可持续发展债券资助(SBG)计划。也同时修订该计划中的部分要求,包括符合发行规模要求的额外衡量方法,并将合资格发行的最低不可赎回期限减为“最少1年”。

SBG计划的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SBG计划下通过外部评审的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合资格费用将可获得100%的资助,上限为10万新元。

可持续发展债券资助计划

关于合资格发行人

细则

在岸或离岸公司和金融机构(不包括主权发行人)

备注

合资格发行人可为每只合资格发行债券申请一次资助。


关于合资格发行

细则

合资格债券发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须根据新加坡税务条例被视为合资格债券(Qualifying Debt Security (QDS))

 

-根据任何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准则或框架,通过外部评审或评级,并且由外部评审或评级所产生的费用,超过50%需归属于以新加坡驻地的服务提供商;

 

-首次发行金额至少为2亿新元(或等值其他货币),或者中期票据计划规模为至少2亿新元,而从计划首次发行金额为至少2000万新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不可赎回期限至少为1年;

 

-主要安排由在新加坡具备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 (FSI)资格的银行/公司进行,而且债券安排发行的总收入中,超过一半须归属于具备FSI 资格的银行/公司。

备注

合资格债券(QDS)必须符合根据新加坡税务条例中“实质性在新加坡安排”的条件[“substantially  arranged in Singapore” conditions under the Income Tax(Qualifying Tax  Securities)Regulations]


外部评审可以可以是供应商为相关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提供的第二意见、验证或认证。


评级指由国际信贷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或惠誉)进行评估的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最高等级。例如,根据穆迪绿色债券评估框架[Green Bond  Assessment(GBA) framework]评出的GB1(优)最高评估等级。


包括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原则(The  Green/Social Bond Principles)、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Sustainability Bond Guidelines)、东盟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标准(The ASEAN  Green/Social/Sustainability Bond Standards),以及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Standards),但是不包括以国家基准所定义的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的标准或指引。


提前赎回必需根据QDS+条例中的标准提前终止条款。请参见新加坡税务条例下获准的提前赎回债券的规定 [“The Standard  Prescribed early termination clauses” under the Income Tax (Qualifying Debt  Securities) Regulations.]


安排工作包括:

-获得授权;

-启动并构造债券发行;

-准备发售公告和相关交易的文件和存档;

-以及有关发行的分销和销售。

关于合资格货币

细则

可以用任何货币计价

备注

(无)

关于合资格费用

细则

根据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社会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准则或框架进行的外部评审或评级费用,并归属于合资格发行人的合资格发行。

备注

不包括所有可适用的销售及服务税(GST)以及其他相关税费。

关于资助金额

细则

符合条件费用的100%或者上限10万新元。

备注

如果以中期票据计划规模为至少2亿新元,而从计划首次发行金额为至少2000万新元来符合发行规模条件,在该计划后期发行的债券也可获资助,但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i)后期发行时间介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以及(ii)申请总资助额,包括为首次发行债券的申请,不超过实际符合条件费用或者10万新元,以较低金额为准。

关于有效期

细则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

备注

只适用于在此期间发行的合资格绿色债券。


行政方面细则

发行前

合资格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牵头安排银行进行适度的尽职调查,并与合资格发行人一起确定债券发行符合本资助计划的条件。被委任的牵头安排银行必须是在新加坡具备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FSI)资格的银行。


发行后

获委任的牵头安排银行必须代表合资格发行人,在发行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完整的申请表,连同申请报销的相关合资格费用的所有发票。



来源:新交所S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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