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电力监管办法,发电企业市场份额上限20%

碳道小编 · 2019-04-06 12:04 · 阅读量 · 1059

摘要: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2016年9月山东能源监管办起草了《《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近日,山东能监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有关市场份额、保底供电和市场监管等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办法》根据2019年度的交易情况对超出规定份额的售电公司做出修改,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电量已超过《办法》规定份额的,本年度不能再代理签订新用户。

 

《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具体修订条款

 

第十一条修订:对参与交易的市场成员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力情况实施监管。对发电集团的发电企业参与市场装机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电量进行份额限制,同时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规定:同一发电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的装机容量不超过全部市场装机容量的 20%超过20%的应通过资产出售或对市场交易管理进行分割等方式将市场份额降至合理范围内具有关联关系的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年度用电量不超过全省全部市场电量的 20%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不得通过设定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对象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

 

第十六条修订:对供电企业保底供电情况实施监管。

 

规定:已参加直接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保底供电价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公布标准执行。保底电价出台前,市场用户申请退出交易的,用电价格暂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修订: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依法监管

 

规定:第三十一条 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第十五至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力用户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网企业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违反第八至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征信系统。

 

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出台日历: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及其配套文件精神20169山东能源监管办起草了《《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2017623日,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对《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山东能源监管办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2017124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山东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和涉及山东省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的监管。




来源:山东能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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