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企业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公开版)

碳道小编 · 2019-04-18 08:04 · 阅读量 · 860

摘要:核查工作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5月20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重点企业、核查机构: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权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要求,为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提高我省重点企业参与全国碳市场基础能力,现就重点企业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20日5月20日前核查机构和复核机构向我厅提交最终报告。

二、核查企业范围

(一)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中,2013至2018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二)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三、核查机构和经费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核查复核任务分为若干个任务包,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确定核查机构和复核机构,核查费用由省生态环境厅支付。

四、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重点企业、核查机构、复核机构等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通知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展开。

(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加强对碳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相关科室专人负责核查工作,做好本地区重点企业核查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监管,及时反馈核查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请按照核查企业范围,以重点企业名单(附件3)为基础,核实辖区内重点企业名单中企业是否存在2013年-2018年度关、停、并、转、复产等情况,确认辖区内重点企业名单,提出增补、删减和修改建议,于3月18日前加盖公章反馈我厅。

(二)重点企业要积极参加各类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培训,指定碳排放报告工作负责人和专门技术、统计人员,主动配合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核查机构和复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核查小组,精心组织,加强与各级生态环境局沟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客观、公正、独立的开展核查工作,对企业的基本信息、数据、结论等各项资料要严格保密。保质保量的完成核查任务,及时提交核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五、碳核查工作启动会

请各核查机构负责人参加3月20日下午14:30时在我厅16楼会议室召开的碳核查工作布置会。3月15日前将参会回执(附件3)报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处。

联系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处  唐正,电话:0791-86866060,86865018(传真),邮箱:jxqhc@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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