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国家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碳道小编 · 2020-02-18 12:02 · 阅读量 · 1249

摘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国家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国家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及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与报送报告企业范围

  根据《通知》“工作范围”要求,结合本市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纳入此次编制与报送工作的碳排放单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详见附件1)。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请名单中各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于2020年3月31日前根据国家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编制完成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根据《通知》要求完成企业补充数据表。此外,名单中电力行业企业还需按照《通知》要求填报配额分配相关数据表。

  (二) 请名单中各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对2019年度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开展核查工作,并对修订的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

  (三)为保障数据质量,按照《通知》要求,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进行评审,并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时间将复核确定后的汇总数据表,及每个单位的核查报告、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经审核的监测计划报送生态环境部。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名单中各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我局。其中排放报告、监测计划纸质版材料应加盖重点碳排放单位公章,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纸质版相关材料应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和碳排放单位公章,相关电子版材料均需以光盘形式报送。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970室)

  特此通知。

  附件:列入国家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单位名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2日

  (联系人:科技与国际合作处(应对气候变化处)孙粉,联系电话:68450090;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  胡永锋,联系电话:8915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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