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碳道小编 · 2019-12-11 14:12 · 阅读量 · 2701

摘要: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以及其它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


2.整合信息系统资源。将市场主体建设的排污权、碳排放权、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各类交易系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深化与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整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交易系统及市州医用耗材交易系统。(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拓展平台交易范围。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制定发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二批)》,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以及其它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函[2019]5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

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1日

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改革。

1.健全指导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议事工作规则,定期组织召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全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工作,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0年3月)

2.理顺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健全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厘清综合监管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边界,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建立联动执法制度。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联动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案件转办、联合办案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办案资源优势,合力打击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二)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整合共享。

1.整合平台机构资源。落实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整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重新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充分整合场所、人力等资源,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按照市县一体化的原则,推进市县平台机构资源整合,支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县级分中心的业务指导。(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5月)

2.整合信息系统资源。将市场主体建设的排污权、碳排放权、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各类交易系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深化与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整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交易系统及市州医用耗材交易系统。(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

3.扩大专家资源共享。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统筹省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大力推进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全面推行电子评标评审。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从全省统一依法建设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

4.探索跨区域交易。在依法实施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市场主体在省内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展电子系统、场所建设等工作中应充分考量交易需求与承载能力,建立健全调剂机制,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跨区域交易的监管职责不因交易平台转移而转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晰监管职责。(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

(三)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互联互通。

1.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功能。坚持以使用省电子交易系统或市县一体化电子交易系统的方式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各类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功能,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具备无纸化网上办事、远程开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电子竞价等功能。全面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报名、文件审查、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到场等规定和程序。按照标准统一的原则,统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开发建设。(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完善电子服务系统功能。充分发挥省电子服务系统的信息汇集作用。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实现市场主体信息全省互通共享和数字证书(CA)互认,市场主体一地注册全省通用。推动交易全过程信息全面公开,以公开促公平公正。优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系统相关功能,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推进省电子服务系统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电子证照库平台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注册登记和信息维护。(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住建厅、省政务管理办、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完善电子监管系统功能。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建设开发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电子监管系统,完善电子监管系统功能,满足监管需要。各地已开发建设或正在开发建设的电子监管系统,应及时与省级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实现全省电子监管系统互联互通、监管信息互认共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使用电子监管系统,在线监督交易过程,网上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进程和处理结果公开,全面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1.拓展平台交易范围。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制定发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二批)》,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以及其它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健全完善交易规则。按照分类统一的原则,完善招标投标、自然资源资产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清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坚决纠正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增加企业负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畅通市场主体举报渠道,健全诉求处理机制。修订完善招标示范文本、评标评审办法并在全省推广使用。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推行资格后审。(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

3.深化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规则。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披露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与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数据交互共享,并经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打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4.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展智慧监管,建立交易过程大数据分析系统,自动监测分析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专家评审现场异常行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统筹推进和协调配合,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有效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认真履行好工作责任,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价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共享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www.hubei.gov.cn/zfwj/ezbh/201912/t20191211_17532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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