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碳道小编 · 2020-06-25 06:06 · 阅读量 · 3230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要求,我厅拟组织开展全区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

(一)相关工作范围

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工作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以下简称八行业),20132019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二)提交核算报告

按照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文件),各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八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核算并报告其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同时,结合配额分配需要,八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按照本通知附件2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

(三)制定排放监测计划

根据控排降碳需要,2019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附件4中标“△”企业),按照附件3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有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核算活动。

请各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于2020年3月31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平台(http://61.138.111.246:8080/nmgcre/),完成在线填报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补充数据表及排放监测计划。排放报告报送平台企业用户手册详见附件5

二、报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528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9236号),对上次未报送开户材料而本次报告与核查工作中新增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按上述文件要求补充报送系统开户申请表和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请各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于20203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厅。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调度,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确保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再现性;确保排放监测计划符合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二)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统计、工信等部门,本着“应报尽报”的原则,对符合工作范围要求但暂未列入附件4中的排放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增补纳入报告与核查范围。

(三)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八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的2019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进行复核,并就排放监测计划予以审核,请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八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做好衔接配合。

(四)生态环境部已搭建工作帮助平台(链接http://203.207.195.153),组织专家对典型问题统一答复。各有关单位可在线注册登录,并就核算与核查工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本通知附件1-3可登录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1/t20200107_757969.html下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合作处。

联 系 人:王 欢   

联系电话:0471-4632300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2.发电企业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模板

3.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4.2019年度重点排放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名单

(分盟市发电子版)

5.排放报告报送平台企业用户手册(电子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冰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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