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通知
碳道小编 · 2024-11-27 09:11 · 阅读量 · 186
摘要: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落实《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现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范围
化石燃料燃烧及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年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须在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综合评价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鼓励其余项目开展碳排放核算。
二、工作内容
(一)节能报告中完善碳排放评价专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节能报告中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专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碳排放核算标准、碳排放核算边界、工艺流程及排放源分析,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产值碳排放核算等,并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等。
项目碳排放量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及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涉及固碳产品及回收利用减少的碳排放量应单独说明。
(二)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全流程
节能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应一并就项目的碳排放专章进行论证,对项目的碳排放情况进行对标分析,对碳减排措施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完善建议,在节能评审意见中单独列出相关碳减排措施的意见建议,指导其落实好节能降碳措施。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中,应明确项目碳排放总量、强度数据和排放水平,对降碳措施提出明确要求。节能审查验收时,应一并对降碳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碳排放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碳排放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开展节能审查。
(三)鼓励新上项目消费可再生能源
项目实施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以及采购绿色电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电、绿证)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新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报告中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的种类、数量、比例及供给保障情况。
项目单位拟采购绿电、绿证的,节能审查时相应电量在项目碳排放评价中核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时纳入,在对地方节能降碳目标评价考核、项目节能监察中核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时不纳入,并强化在后期碳排放预算管理中的应用。
(四)加强高碳排放项目碳排放监测管理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万吨及以上的新上项目,原则上须同步建设碳排放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配备碳排放计量器具,加强碳排放监测、分析与管理。各市(州)及各级节能监察机关在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探索一并抽查项目降碳措施、可再生能源消费落实情况,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方要深刻认识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对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的重大意义,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节能降碳宣传引导,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碳排放评价,落实好各项节能降碳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设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岗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将协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四川实际,不断健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标准计量体系等,持续优化项目碳排放评价内容和方式。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碳排放评价专章编制大纲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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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