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如何助力 兑现碳中和承诺

碳道小编  · 2021-03-18 15:03 · 阅读量 · 2480

摘要:我国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虽然具有一定基础,但时间紧、任务重,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提出了很高要求。实现碳中和需要大量的绿色、低碳投资,其中绝大部分需要通过金融体系动员社会资本来实现。

我国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虽然具有一定基础,但时间紧、任务重,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提出了很高要求。实现碳中和需要大量的绿色、低碳投资,其中绝大部分需要通过金融体系动员社会资本来实现。

我国在2020年9月宣布“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基础上,12月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进一步作出“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等庄严承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明确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事实上,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2015年《巴黎协定》正式签署,并提出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远低于工业革命前水平的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要实现这一目标,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需要在2030年之前减少一半,在2050年左右达到净零排放,即碳中和。为此,很多国家、城市和国际大企业都做出了碳中和承诺并展开行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取得积极进展。

中国承诺在2030年前碳达峰,即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再慢慢减下去;而到2060年,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随着中国将碳中和目标量化,多数发达国家在实现碳排放达峰后,亦明确了碳中和的时间表。同时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焦点都集中于经济复苏,并且已有众多国家将“绿色”融入疫情后的经济复苏计划中,纷纷出台“绿色复苏”方案。“碳中和”与“绿色复苏”已成为全球趋势。而作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绿色金融如何高质量发展备受关注。在中国,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是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绿色复苏和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手段。

金融机构的绿色低碳实践

金融机构作为经济运行体系中的重要机构,一直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在推进经济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绿色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在动员社会资源和配置社会资源、引导和塑造产业结构转型、促进绿色投资和消费等绿色低碳实践方面成绩显著。
顶层设计层面,为开展低碳减排与绿色发展工作做出指引。2016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我国绿色金融体系顶层设计总体目标,之后各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产业指导等政策文件推动低碳绿色发展;2020年10月21日,五部委联合发布气候投融资领域的首份政策文件,对气候投融资作出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和支持范围,为金融机构支持气候投融资做出指引,助力实现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
金融监管层面,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和绿色激励约束机制。202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国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新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征求意见稿,新版目录更多地考虑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诉求,将化石能源相关项目剔除到标准之外,以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为原则对中国绿色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此外,金融监管还通过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对绿色金融业务开展财政贴息和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并鼓励金融机构将政策优惠通过利率渠道传导至绿色投资主体。
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产品,支持重点行业低碳化转型。近年来,可再生能源、低碳交通、工业节能、绿色建筑已成为绿色信贷的重要领域。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我国绿色贷款本外币余额11.55万亿元,同比增长17.3%。根据相关研究机构统计,绿色信贷中有二氧化碳减排效益的细分子项目占比持续增加,气候投融资贷款可达到绿色信贷整体规模的70%,主要投向绿色交通运输项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新能源制造端、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此外,绿色债券也是气候投融资重要的金融工具,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累计达到1.15万亿元,其中金融机构发行的绿色债券尽管在2020年有所回落,但其累计发行规模仍位居第一。从募集资金用途看,投向可再生能源和低碳交通的规模和占比最高。
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认识到气候和环境风险,环境信息披露试点范围不断扩大。随着对于气候、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我国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采纳或使用国际组织和国内监管机构制定的气候、环境相关风险管理方法及工具。如中国承诺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已经增加至6家;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信息披露框架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中方试点金融机构,已从2017年年底的6家发展到2020年年底的15家,覆盖了所有类型金融机构,并将气候风险情景分析和环境压力测试放在重要的位置。部分试点机构已经制定碳中和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形成具体行动计划。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倒逼企业自觉披露环境数据的重要动力,同时也将帮助投资者和贷款人合理评估气候变化的相关风险及机遇。金融机构对气候和环境风险认识的提升将更有利于引导经济活动的低碳发展。
金融机构也不断尝试在碳金融领域发挥作用。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正在加速推进,2017年,全国碳市场建设正式启动;2019年,我国相继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年底,密集颁布了三项关于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部门规章草案,这也意味着我国碳市场建设又有了实质性的进展。2021年1月5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相关制度及基础设施系统建设一直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在碳金融的发展过程中也开展了各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如商业银行开发了碳配额质押贷款和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质押贷款产品,资产管理机构推出了投资于CCER项目或各试点碳市场碳配额的碳基金等,尽管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活动的规模和深度都有待提高,但对碳市场的引导作用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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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碳时代金融机构大有可为

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虽然具有一定基础,但时间紧、任务重,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提出了很高要求。实现碳中和需要大量的绿色、低碳投资,其中绝大部分需要通过金融体系动员社会资本来实现。减碳时代金融机构仍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

一是持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目前,我国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各类绿色债券发行和交易十分活跃,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潜力巨大,并开始探索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等创新品种。此外,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并购重组、财务咨询以及巨灾保险与再保险、农业保险与再保险及各种形式的环境责任保险与再保险,也为银行和保险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产品还不能完全适应碳中和的需要,许多绿色金融产品还没有与碳足迹挂钩,碳市场和碳金融产品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在面向投资者提供的ESG产品,以及产品的多样化和流动性方面与发达市场还有较大的差距。今后,还需要以碳中和为约束条件,继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涉农绿色保险、清洁能源保险、绿色信托、绿色基金等产品规模的不断壮大。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的气候和环境风险防范。随着金融监管机构对气候和环境风险的日益关注,金融机构可持续加强在气候和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战略和顶层设计,将应对气候和环境风险作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建立并完善与气候和环境风险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与气候和环境风险相关的识别、计量、缓释和控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如从机构的理念、愿景等方面充分反映和体现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观。在战略规划和目标的设定上,充分考量对反映和体现应对气候和环境变化的资源配置、监督、考核、评价等内容。在公司治理方面,应充分认识并重视气候和环境风险,强化气候和环境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如加入碳排放和碳足迹等披露形式。在制度建设方面,确保本机构的制度流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在具体业务层面,如在授信或投资管理制度、资产配置制度、公共关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上,可考虑应对气候和环境变化的需要;在开展气候和环境风险分析的研究实践方面,可从产品、客户、项目、资产、运维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识别气候和环境变化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各种风险,通过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客户进行环境和气候风险敞口和压力测试或情景分析,分析客户的ESG非财务表现,并将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之中,结合客户的财务表现,审慎进行授信审批或投资决策等。

三是不断完善国内绿色金融标准,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趋同。由于国内外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目前国外的绿色金融更加关注气候变化的影响,国内主要集中在污染防治等方面,因此,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碳中和目标并不完全匹配。虽然2020年《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征求意见稿)》已经剔除了“清洁煤炭技术”等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类高碳项目,但其他绿色金融标准还未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随着我国明确发布碳达峰以及碳中和目标承诺,今后在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标准的修订过程中,要保证绿色金融支持目录中的项目在支持其他环境目标的同时,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并能够更加精准地识别高碳和低碳项目,使这些标准中的“绿色”项目和产品能够符合碳中和或净零碳排放的要求,并积极推动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的趋同,便利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

四是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的碳金融市场。当前,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程度仍然偏低,要加快建设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相关机构和部门需要研究出台碳金融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更加强有力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将碳足迹与绿色金融产品挂钩,作为评价项目绿色程度、金融机构绿色程度和政策支持力度的重要指标,强化碳市场在碳减排和配置绿色金融资源中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强国内和国际间合作,充分借鉴国外碳交易中心的发展经验,不断提升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吸引力、透明度、交易效率和定价权威性,进而推动人民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地位。
来源:东方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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