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绿电、CCER或绿证不一定有助于实现碳中和,需要从制度上避免“一女多嫁”
碳道小编 · 2022-05-30 22:05 · 阅读量 · 5966
摘要:2021年9月7日,国家电网成交了第一笔绿电交易,宣布全国绿电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在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后,大型企业在不断寻求能够实现达峰和碳中和路径,其中一项热门话题是如何选择绿电、CCER或绿证来抵消自身的碳排放。事实上,这三种手段都不一定能够实现碳中和,特别是在叠加实施的情况下。使用可能重复计算或没有完全体现真实碳排放的工具进行碳中和,会降低企业碳中和的公信力,未来可能引起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抵触。
2021年9月7日,国家电网成交了第一笔绿电交易,宣布全国绿电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1]。在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后,大型企业在不断寻求能够实现达峰和碳中和路径,其中一项热门话题是如何选择绿电、CCER或绿证来抵消自身的碳排放。事实上,这三种手段都不一定能够实现碳中和,特别是在叠加实施的情况下。使用可能重复计算或没有完全体现真实碳排放的工具进行碳中和,会降低企业碳中和的公信力,未来可能引起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抵触。
绿电指的是在生产电力的过程中,它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零或趋近于零,因相较于其他方式(如火力发电)所生产之电力,对于环境冲击影响较低。从国际经验看,绿电又可以被分为电网出售的并网绿电、发电企业出售的并网绿电和完全脱离大电网并自带储能能力的绿电系统。除了国家电网启动的绿电交易,地方电网和电力企业也开展了多项绿电交易的实践。例如,9月30日至10月15日,江西电力中心组织省内企业开展了120亿千瓦时的江西电力市场绿电交易[2]。发电企业也在积极出售绿电,彭博新能源绿电卖方五强包括中广核、华润电力、天润新能、川能智网和中网联合能源售电公司。
CCER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的缩写。根据我国生态环境部在第19号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中的定义[3],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国际版的核证减排量(CER)最早源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履约机制,允许发达国家购买发展中国家减排项目产生核证减排量进行履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我国绿证的官方定义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绿证主要用于把绿电的增量成本转移给化石能源发电企业,例如,强制化石能源电力在出售过程中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绿证。英国大约在2000至2010年期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ROC)就是采用这种思路。
回到主题,为什么购买绿电、CCER或绿证不一定能够实现碳中和?
首先,最根本和直观的原因是三种或多种机制的叠加导致碳减排量被重复出售。企业购买的绿电,部分项目可能已经发行了CCER、或者已经出售了绿证。购买绿电、CCER和绿证的企业都可以宣称使用了可再生能源降低了碳足迹,也就是标题提到的“一女多嫁”现象。
其次,并网绿电的碳足迹,目前没有一个准确的计算方法。风电和太阳能光伏等间歇性可再生能源(VRE),与用电需求的负荷无法直接匹配,需要结合电网侧、电源侧和未来用户侧进行储能调频服务。目前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没有对外披露各地区的各类VRE项目的储能调频和输配电带来的排放因子。所以VRE在目前中国电力系统能源结构下带来的实际排放因子并不低。基于此,即使企业买了绿电、绿证,也不知道从系统层面实际每千瓦时电量带来多少碳排放。
从碳市场角度考虑,CER或CCER机制设计是为了满足企业履约需求的同时促进减排,并不是用来促进碳中和的。CCER的减排量是从基准线减排一定数量的碳排放,并不是负排放。另一方面,CER或CCER机制的额外性(能否带来真实额外的减排量)存在非常大的挑战,我相信未来这套体系是需要进行大幅度的改革,确保气候资金的有效和高效使用,同时保障减排项目不会带来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最后,从碳交易系统层面额外性的角度看,火电企业被纳入到全国碳市场,获得总量控制目标。如果控排企业能够使用可再生能源企业核证的自愿减排量进行履约,只会在一定程度上压低碳配额的需求和价格,并不会带来实质的新增减排量。
在如此复杂的政策机制叠加背景下,有一种情景,绿电是可以为企业带来高质量的碳减排和近零排放——那就是绿电不并网,离网绿电在出售绿电的同时也提供储能服务,完全满足用电企业负荷需求。
预计绿电规模在双碳背景下还会大幅度提升,对服务国家和企业碳减排有重要意义。然而,需要政策制定部门梳理和统筹各种机制,需要有统一的一套“结婚登记平台”,避免“一女多嫁”。从VRE碳排放核算角度,电网或政府应该发布各地建设风电和光伏所需储能调频服务带来的碳排放和公允成本,尽快推动储能调频服务机制的市场化。碳交易的国际CER和国内CCER机制需要思考如何改革额外性论证程序,同时区分负排放项目。
对绿电短期需求强的企业,如果确实必须买,建议优先考虑购买灵活性较强同时没有重大环境和社会负面影响的水电,但出售方需要在合同上保障减排量不会以任何其他形式被出售。
未来政策环境会不断变化,机制间关系可能会更清晰。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
作者:梁希,伦敦大学学院可持续建筑学院教授、中英(广东)CCUS中心秘书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委会常委
审核:王莉
[1]国务院国资委. 绿电开市 国家电网首次绿电交易成交电量68.98亿千瓦时. 2021-09-07.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588124/c20631216/content.html
[2]北极星售电网. 江西电力市场绿色电力交易正式开市:上限价格为为0.4643元/千瓦时.2021-09-30. https://shoudian.bjx.com.cn/html/20210930/1179948.shtml
[3]生态环境部,2020.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5_816131.html
来源: 气候工匠C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