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推进全国碳市场核心功能建设的路径建议

碳道小编  · 2024-01-10 07:01 · 阅读量 · 2200

摘要:深化推进全国碳市场核心功能建设的路径建议

全国碳市场自2021年7月正式运行,至今已有约两年多的时间,市场总体运行平稳有序,全国碳市场的碳定价和促进减排的功能基本显现。但是,全国碳市场的碳资产规模还比较小,碳资产管理和融资还不成熟,碳金融工具还不够完备,对比欧美碳市场,其在覆盖行业、市场规模及流动性等方面仍属于起步阶段。欧盟碳市场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已呈现多行业覆盖、一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充分、交易主体多元且市场调节机制比较完善、迈向高度金融化等特征,年交易额超过7000亿欧元。与此相比,目前全国碳市场整体规模小,年交易量仅仅只有欧盟碳市场交易(包括现货和衍生品)的二十分之一 。同时,全国碳市场成交分布差异大,近90%的交易集中在履约截止前的两个月内,全国碳市场配额首个履约周期换手率(成交量占总量的比例)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一、全国碳市场须弥补功能不足,破除发展瓶颈


一是全国碳市场配套政策体系尚未完善,顶层法规缺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至今尚未发布,全国碳市场在碳排放权的属性界定、监管层面管理条线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对于全国碳市场控排企业而言,交易机构发布的配套交易细则将作为企业内部配额管理机制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目前,相关交易细则草案仍在酝酿修改,市场交易、风险控制、违规处理、信息披露、单向竞价等规则要求尚未明确,导致部分企业配额管理机制建设滞后,开展碳交易面临潜在内部合规性风险。


二是碳市场交易主体类型单一,交易目的及价格预期趋同,非履约期交易意愿不足。行业类型上,全国碳市场目前仅有发电行业企业参与,单一的行业企业间同质化程度高、交易目的雷同、风险偏好相似、减排成本接近,市场需求单一,难以形成差异化的碳价预期推动交易。主体类型上,全国碳市场目前仅纳入控排企业,尚未引入投资机构参与,市场整体交易目的以履约为主,易形成单边市场,市场流动性有待提升,不利于激发控排企业非履约期配额管理意愿。


三是碳市场机制不完善,尚未形成完备的碳市场产品与服务体系。碳市场交易方式、交易产品等较为单一,控排企业基于管理要求的交易需求难以通过公开市场实现。交易方式上,部分控排企业开展碳交易需遵循内部合规流程进行公示招标。由于目前全国碳市场交易方式以挂牌和大宗协议为主,单向竞价尚未推出,企业仅可通过发布场外公示信息以满足合规要求,导致场内需求信号有所减弱。交易产品上,目前全国碳市场交易产品仅为配额现货,企业通过配额实现质押融资或开展碳资产管理的需求尚无法通过标准化业务规则和系统功能实现,实践中不少企业已催生一些场外质押、回购等非标准化业务模式。同时,碳市场风险转移与规避功能较为薄弱,现货市场易受突发事件影响,导致价格波动较大,市场体系缺乏对各类风险的有效规避措施。


四是碳金融市场规模小,碳价发现能力不强,制约了碳价格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低碳技术的引领作用发挥。全国碳金融融资工具的交易量很小,相较于传统金融衍生品,碳金融衍生品的设计仍不够完善,处于风险权重较高、收益相对低的状态。碳现货市场与碳金融市场相对割裂,碳金融产品的交易和使用不活跃,缺少一整套碳金融衍生品产品设计理论、风险度量、产品设计机制、市场准入审查的专业化运营体系。


二、对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的路径建议


发展完善全国碳市场,仍须扎实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优化碳金融工具,加强碳市场和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协同,为引导更多资金投向绿色低碳发展创造条件。


一是加强碳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衔接与协作。碳排放市场本质上是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风险定价市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重点在于跨区配置投资与风险管理,因而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成熟的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经验来看,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完善的碳金融制度是较为主流的做法,如欧盟《欧洲气候变化方案》,德国《节省能源法案》以及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等法律法规。从国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总体仍处于发展初期,以标准化金融市场衍生品的代表产品——期货交易的立法为例,202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其中对碳期货等新型碳市场衍生金融产品的界定内容依然空白。按照当前全国碳市场管理机制和发展目标,尚且不完全具备金融市场的价格调节、价格均衡和风险控制功能。基于此,为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应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开展合理配套的顶层设计和规划清晰的碳金融市场发展战略,尽早将碳市场纳入金融监管范畴,明确金融机构在碳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断纳入合规金融创新品种,发挥金融赋能碳市场发展的优势效应。


首先,加强碳排放交易机制与绿色金融规则的融合互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制度,从战略高度上重视碳市场与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深度融合,结合碳排放权特点,推进碳市场发展与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协同共进、整体规划。建议在构建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为根本的“1+N+X”政策制度体系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尽快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遴选以及相应的金融市场监管规则等基础条件。明确碳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会计及税收处理等相关内容,以适应全国碳市场未来不断纳入新的交易主体和交易产品,从立法层面确保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确保各项政策维持长期稳定。同时,深入研究碳金融市场的逻辑和规则,在遵循金融逻辑规则基础上对碳排放权的现货和衍生品进行管理和监管,防范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风险。


其次,加强碳市场主体培育,形成多元市场结构和交易需求。活跃的交易是确保形成真实碳价的核心,各类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有利于提高碳市场流动性、扩大市场规模。例如,在欧盟碳市场,不仅涵盖大部分能源、化工等有排放需求的跨国企业,银行、投行、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也积极介入碳市场现货和期货等各类品种交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中,应明确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体参与碳市场的合规性,并加强市场运行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的入场能够有效发挥碳市场价格发现、预期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作用,进而推动减排目标的尽早实现。在此基础上,鼓励符合交易规则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碳排放交易,在扩大国内市场覆盖范围之后,可以逐步考虑允许境外合格投资者进入。


再次,加大碳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广义上的碳金融是指涉及碳减排领域的相关金融活动,包括碳排放权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以及基于碳减排的直接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金融中介等服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不断丰富碳衍生品等碳市场交易品种,鼓励碳排放配额、CCER、碳远期、碳期货、碳掉期、碳期权等交易类工具,碳债券、碳资产抵押/质押、碳基金/信托、碳资产回购、碳资产托管等融资类工具,以及碳指数、碳保险等支持类工具的金融创新,集聚金融资源推进碳市场发展。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探索拓展碳交易资金清算存管、碳资产质押授信、节能减排融资等金融服务。在上述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研发过程中,借鉴各国在碳金融市场运营和管理方面的经验,推动相关碳金融衍生产品先行先试,实施碳金融服务模式优化,促进绿色金融、气候金融、科技金融等相融合。


二是统一碳市场监管,建立监管机构协同机制。构建完善的跨市场协同监管体系对于统一碳市场监管、推动碳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大数据共享机制与合作监管有效地对来自跨市场的操纵、欺诈等进行透明化监督,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与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构建跨市场协同监管体系将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和减少市场的博弈冲突。


首先,明晰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权责划分。建议构建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全国碳市场监管体系,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厘清各监管部门边界和主体权责。按照一二级市场联动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二级金融监管框架。明确“一级市场配额管理”“二级市场交易管理”的职责分配,由生态环境部门制订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负责配额总量核发、初始分配、清缴、超排惩罚等全流程管理。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二级碳市场和碳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即监管基于“一级市场”配额和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创新产品,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审慎性和合规性,结合现行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规则,按照碳市场建设目标,与多部门协作制定碳金融市场业务规划指引,做好金融监管。


其次,完善信息共享,强化协同监管。当前,亟需构建完善的碳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第一,基于各试点市场和非试点区域市场已有的碳排放基础数据,探索建立碳排放报告制度,要求控排企业提供历史碳排放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为相关部门获取准确的碳排放量数据提供支撑。第二,各级主管部门应依职权引入独立核查单位对实际碳排放情况进行复查,加快构建客观中性的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控排企业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建立全国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定期公开制度。依托数字化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准确记录、跟踪和管理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和交易情况,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高效。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可参考上市公司的强制披露制度,及时披露碳市场交易主体、配额分配、交易行情、交易价格、市场评估等相关情况。


三是推进全国碳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未来随着全国碳市场交易品种的丰富、碳金融业务多元化的发展、跨境业务的推出、多样化市场的融合,势必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夯实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首先,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全面提高报送系统数据采集以及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信息流转、科技监管、风险监控等能力,实现全流程智能化、科技化。其次,推动交易系统运行的标准化、产品化,提高国际化水平,支撑多层次碳市场体系建设。目前场内交易系统已经满足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有偿竞买等主要交易模式,随着系统运行的逐渐成熟,未来可考虑向碳交易、CCER、用能权、排污权市场等多市场、多品种、多交易模式灵活扩展。再次,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将全国碳市场基础设施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打通,与金融机构建立联盟链,全面打通绿色产融链,助力国家“双碳”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是加快推进国内国际碳市场互联互通和合作交流。全国碳市场发展需要与全球市场链接,互联互通、协调全球减排行动,提升我国国际碳定价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建议在绿色金融、减排目标、碳减排技术、绿色产品和服务、绿色贸易及投资自由化等领域加强国际谈判与合作,构建更深入、更广泛、更稳定的碳减排全球合作机制和制度框架,打通国际交流合作的通道,推动资金、技术和人才的自由流动,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尽快实现全球碳减排的目标。


首先,加强国际链接提升碳定价话语权。依托“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开展气候投融资项目,帮助沿线国家增强当地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为我国先行先试制定“一带一路”绿色体系下碳市场的国际规则探路。力争将人民币锚定跨境碳排放权,推进以人民币计价的国际碳交易活动,建立健全人民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融资乃至全球碳交易中的循环流通机制,获取国家最大的战略权益。研究探讨我国与亚洲碳市场,以及与欧洲碳市场之间的链接问题,加快推动各国碳市场的互联互通和碳价格的逐步趋同。此外,可考虑在中亚欧之间设立专项研究基金,专用于处理跨亚欧交通的碳排放问题(包括其他减排和降碳方面的国际项目应用)。


其次,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布局和国际市场拓展。加强与欧盟、美国、日韩等国家的交流合作,学习其碳市场管理制度、交易架构、减排技术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目前的低碳技术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要加大低碳技术布局,深化气候治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向国际市场拓展,加快布局低碳技术,抢占中国绿色低碳发展的国际制高点。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绿色竞争带来的挑战,推动中国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我国在“双碳”关键技术领域的国际市场话语权,为推进全球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贡献“中国方案”。探索以产业资本嫁接创新融资工具等方式,推进技术成果有效转移转化,通过技术转让、政策引导、基金投资、创建重点实验室等途径,积极鼓励具有竞争力的低碳技术向国际市场转移,激发全社会理念一致、共同行动的碳中和技术创新氛围。


再次,探索建立国际减排市场跨境资本流通新机制,推动开展跨境碳交易业务。借鉴“沪港通”“沪伦通”等跨境机制经验,探索构建碳市场跨境合作机制。支持以区块链为基础的跨境碳资产数据化、标准化交易(仓储)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跨境交易业务,支持碳资产和绿色资产境内和跨境交易。推动形成国家自主贡献减排交易平台的跨境资本流通、清结算、监管等环节核心机制。从VCS(Verified Carbon Standard,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计划)、GS(Gold Standard, 国际自愿碳市场常用标准之一)等碳信用机制着手,探索实施路径,从易到难逐步开展跨境交易业务,引入跨境投资者参与自愿减排市场。加强与欧盟、美国等知名绿色智库的通力合作,研发包括碳盈亏、碳平衡表等绿色金融的评价性指标,搭建“全球绿色金融项目典型案例”交流平台,构建国际化的绿色金融合作生态圈。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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