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道】COP29关于《巴黎协定》全球碳市场第6.2条及第6.4条成果详细盘点

碳道小编  · 2024-11-28 20:11 · 阅读量 · 87

摘要:【碳道】COP29关于《巴黎协定》全球碳市场第6.2条及第6.4条成果详细盘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COP29)于11月24日正式闭幕。大会最终就《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碳市场机制等关键议题达成了一系列成果——通过了第2/CMA.3号决定所述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合作方针的指导意见(FCCC/PA/CMA/2024/L.15,以下简称6.2决议)以及第3/CMA.3号决定所述根据《巴黎协定》第6.4条所建立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FCCC/PA/CMA/2024/L.16,以下简称6.4决议)两份关键决议草案,本篇将对照决议原文对其所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合作方针的指导意见

6.2决议文件共10节61条,重点涉及授权、首次转让申请、信息更新及追踪等内容,为一些国家之间已在进行的实施项目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1. 对授权的决定

第3条中提到,决议所指的授权适用三个部分:合作方式的授权、国际转让缓解成果的授权和实体的授权:

其中,第5条规定了每个参与的缔约方应在每个合作方针的国际转让缓解成果的授权中应包涵以下具体信息:

合作方式的唯一标识

授权所涵盖的参与方和/或实体的名称

授权的日期和期限,包括与第一次转让相关缓解成果发放、使用或注销的最后日期

参与缔约方缓解成果第一次转让的具体说明

符合授权所涵盖的用途

明确或交叉引用的基本条例、框架、标准或程序,包括支持合作方法的任何具体的方法学

国际转让缓解成果的数量

参与缔约方为跟踪和记录国际转让缓解成果而拥有或可使用的注册的标识

确定基础规章、框架、标准或程序中的相关登记册,这些登记册包含(1)缓解结果信息,(2)透明地跟踪基础缓解活动和成果的状况以及实体参与和交易信息

授权所涵盖的年份

衡量单位的测量及换算,以及授权所涵盖的温室气体

所涵盖的行业部门

所涵盖的活动类型和/或活动

决议第7条原文规定,“决定对使用合作方针国际转让的缓解结果的授权的任何改变不应适用于或影响已经首次转让的缓解结果,除非参加合作方针的缔约方在适用的授权条款和条件中另有规定,具体说明这种改变的情况和管理这种改变的程序,以确保避免重 复计算”。此条意思也就是已经首次转让的碳信用不能进行任何更改,除非交易双方事先达成一致。

2. 对注册登记系统的规划

第55条,“请秘书处应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请求,协助它们建立一个国家登记册,以生成、核证和发放它们打算授权使用的缓解成果,从而支持缔约方参与合作方针”。也就是说,未来将会有双层注登系统——现存的国际登记系统和将要协助建设的国家登记系统。

3. 6.2决议的总结

纵观下来,COP29 6.2决议在信息透明度上给予了重点规划,重点帮助发展中国家。此前在迪拜举行的上届会议上(COP28),CMA没有提供与第6.2条有关的具体指导,但要求其附属的科学技术咨询机构(SBSTA)在SBSTA 60会议上继续审议第6/CMA.4号决定授权的相关事项,以期提出一项决定草案供CMA 6届会议审议和通过。6.2决议对于确保国际间转让缓解成果信息更加一致和透明地实施合作方式具有重大意义,有益于交易单位以及各国如何计算转移以实现其目标的监督和审查。

二、《巴黎协定》第6.4条所建立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的决议草案

6.4决议共7节25条,重点涉及机制运行、方法学原则、减排量授权、登记系统的实施建设、适应分成豁免、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结转。

1. 第6.4条机制的运作

草案第1节第2、3、5条规定了:

第2条:请监督机构经与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咨商,吸引更多独立的科学和技术专家以及本土社群参与,并酌情吸收土著人民的知识、科学和实践,以为其工作提供支持,包括通过其专家小组吸引参与和吸收知识,以根据需要审查提案并接收独立的科学和技术建议;

第3条:还请监督机构在开展工作时虑及相关国际环境协定,包括在执行《在制定和评估第6.4条机制的系统方法时贯彻第五章B节(方法)的要求》2、《标准:第6.4条机制下涉及清除的活动相关要求》3 和《第6.4条可持续发展工具》4;

第5条:敦促监督机构和秘书处加快建立机制登记簿及相关程序

也就是说,6.4条机制的运行需要考虑到当地实践、国际相关规定并同时加快6.4条机制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以及相关管理程序的建设工作。 

2. 基于CDM机制建立相关方法学原则

第8条:监督机构已制定了2025年初步工作计划,鼓励监督机构加快就基线、向下调整、标准化基线、需求被抑制、额外性、碳泄露等问题,并就包括计入期后的监测、逆转风险评估以及纠正措施等内容在内的非永久性和逆转问题,开展制定进一步标准、工具和指南的工作。 

第9条:请监督机构加快速度对《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之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所采用的基线和监测系统方法进行修改,以期经酌情依照第 3/CMA.3 号决定附件第五章 B 节(方法)进行修改后,将其适用于第6.4条机制之下的活动

也就是说决议草案将推动强化方法学核心原则,基准线与监测方法将基于CDM修订。

3. 第6.4条下减排量的授权

第10条:回顾依照第7/CMA.4号决定附件一第38段,机制登记册管理人在发放“第6.4条减排量”时,应按照东道缔约方根据第3/CMA.3号决定附件第42段向监督机构出具的声明标注上述减排量的授权情况;鼓励东道缔约方尽早向监督机构出具“第6.4条减排量”的授权声明;

第11条:澄清上文第10段所述声明应包含可作为东道缔约方第6.4条活动批准书的内容纳入的信息,说明东道缔约方是否:

(a) 全部或部分授权按照第2/CMA.3号决定附件第1(d)和第1(f)段将拟为所涉活动发放的“第6.4条减排量”用于落实国家自主贡献和/或用于其他国际减缓目的;

(b) 不予授权按照第2/CMA.3号决定附件第1(d)和第1(f)段将拟为所涉活动发放的任何“第6.4条减排量”用于落实国家自主贡献和/或用于其他国际减缓目的;

(c) 允许为所涉活动发放“为减缓作贡献的第6.4条减排量”,与此同时指出东道缔约方可日后在符合下文第12段所述规定情况下为“第6.4条减排量”授权

第12条:决定东道缔约方可在下文第13段所述指定时间范围内,以向监督机构出具授权声明的方式,授权按照第2/CMA.3号决定附件第1(d)和第1(f)段的定义将已经发放的“为减缓作贡献的第6.4条减排量”用于落实国家自主贡献和/或用于其他国际减缓目的,授权自发放之日起适用,早于将“为减缓作贡献的第6.4条减排量”转入或转出机制登记册的任何时间;对于已按照第7/CMA.4号决定附件一第39段转入用于适应工作的收益份额和已按照第7/CMA.4号决定附件一第40段为从总体上减缓全球排放而予以注销的相关“为减缓作贡献的第6.4条减排量”,适用相应调整规定

第13条:请监督机构考虑并确定根据其经验是否有必要就从发放之日起到何时东道缔约方应出具授权声明设定一个时限,并在其提交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议(2025年11月)的年度报告中作出汇报;

第14条:又请秘书处在监督机构的核准下,为上文第12段所述进程编写必要的指南,并将该进程投入运转,同时确保:

(a) 各自的“为减缓作贡献的第6.4条减排量”仍由减缓活动参与方持有,未被转入或转出机制登记册

(b) 由东道缔约方就像不晚于发放之日既已授权一样,按照第2/CMA.3号决定附件第三章(相应调整)适用相应调整;

(c) 适应基金根据第3/CMA.3号决定附件第七章(提取用于适应和行政开支的收益份额)收到的用于适应工作的收益份额,系由“获得授权的第6.4条减排量”组成,而不是由“为减缓作贡献的第6.4条减排量”组成;

总结来看,本节规定了:

1)签发A6.4ERs时,减排量存在3种授权情况:全部或部分授权、不与授权以及允许签发减缓贡献A6.4ERs,并指出在后续阶段再授权。

2)东道国计划使用减缓贡献A6.4ERs实现国家自主贡献或其他国际减缓目的,在进出注册登记系统的减缓贡献A6.4ERs在转移时需进行“相应调整”并需将减排量转移5%至适应基金账户,注销2%用于全球排放总体缓解。并且减缓贡献A6.4ERs仍由减排活动参与者持有、未在注册登记系统转入转出且相关授权在签发前需完成。

3)该条款为东道国提供了对同一减排项目先后用于国内和国际消纳用途的过渡与转换措施,即同一减排项目可以先签发减缓贡献A6.4ER用于国内碳定价机制,在其后授权为A6.4ER用于国际碳市场交易(他国用于履行NDC、CORSIA等)。一种可能存在的情景是:对计划参与6.4条机制的减排项目,东道国可根据价格或国际国内供求情况保留用于国内碳市场履约或转换用于国际市场交易的灵活性。

4. 第6.4条机制登记系统的建设

本条规定缔约方的登记系统可自愿与6.4机制登记系统联通。联通后可以转让A6.4ERs、避免重复计算,并确保可以提取和查阅A6.4ERs的持有情况和动账历史相关数据和信息。

5. 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以豁免5%适应收益分成

本节规定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6.4减排项目开发出减排量后,可不向适应基金账户转移5%的减排量,但也可以选择不使用这一豁免。

6. 清洁发展机制(CDM)活动的过渡

决定草案规定CDM下登记的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和活动方案可过渡到第6.4条机制之下并注册登记为第6.4条活动

(a)已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的参与者或其代表向秘书处以及设立清洁发展机制的东道国缔约方第6.4条所指定国家主管机关提出请求,要将已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转变为第6.4条项目活动,且不得迟于2025年12月31日

(b)由清洁发展机制的东道国缔约方第6.4条所指定的国家主管机关向监督机构提交的关于将已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结转的请求在2025年12月31日前获得批准

(c)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或活动方案须符合《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所建立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监督机构标准《第六条第四款机制下涉及清除的活动相关要求》所载该机制下涉及清除的活动各自适用的要求以及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未来的任何相关决定;

6.4决议规定了CDM机制下活动过度的确切时间,即过渡请求应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活动结转的请求在2025年12月31日前获得批准。从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结转开始试行监督机构此前通过并提交审议的《标准:第6.4条机制下涉及碳清除活动的要求(01.0版)》(并未直接表示通过,但态对该标准度表现积极态度)。

7. 总结

在迪拜举行的上一届会议上(COP28),CMA没有提供与第6.4条有关的具体指导,该次讨论会上两大缔约方国家集团(联合国发展中国家集团与发达国家集团)产生的分歧是历来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集团认为部分内容“disrespectful不尊重和unacceptable不可接受”,另一方面,关于第6.4条在授权声明等问题上也存在分歧。本次COP29 6.4决议草案初步缓解了两大缔约方国家集团之间的分歧,重点加强对不发达国家的援助;另外也对第6.4条碳市场机制运行给予了详细规划,本次决议是6.4机制下全球碳市场发展的重大突破。

参考来源: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2024_L16_adv.pdf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2024_L15_adv.pdf

https://www.carbonbrief.org/cop29-key-outcomes-agreed-at-the-un-climate-talks-in-b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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