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推进非公共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的通知
碳道小编 · 2026-06-23 20:06 · 阅读量 · 159
摘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推进非公共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有关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法规政策有关要求,加快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进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全覆盖,推动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非公共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非公共电网项目)的绿证核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非公共电网项目是指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离网型项目、接入用户侧内部(或绿电直连等项目内部)的并网型项目。
二、由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归集报送基础数据的非公共电网项目绿证核发。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等文件中关于发电项目计量装置安装的要求,由电网企业安装电量计量装置准确计量各环节电量数据的非公共电网项目,其绿证核发、划转、核销流程与公共电网项目一致,由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绿证核发相关数据接口要求,归集报送基础数据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经审核后核发绿证。
三、由项目业主自行报送(含委托非公共电网运营单位报送)基础数据的非公共电网项目绿证核发。对于不由电网企业安装电量计量装置并归集电量数据的非公共电网项目,相关单位按流程(见附件)归集报送电量数据,经审核后核发绿证。数据报送单位应留存相关材料至少5年备查。
四、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保项目建档立卡、电量数据归集、绿证核发等工作有效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优先开展涉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考核的重点用能行业企业相关非公共电网项目绿证核发。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项目建档立卡、绿证核发划转技术支撑保障工作。
附件:项目业主自行报送数据的非公共电网项目绿证核发工作流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6月5日
阅读原文附件
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