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度碳排放复核工作计划的通知

碳道小编 · 2019-08-16 07:08 · 阅读量 · 1343

摘要: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度碳排放复核工作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度碳排放复核工作计划的通知

陕环办函〔2019〕32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我省2018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现场核查工作已顺利完成,现转入复查复核工作环节。为规范有序开展企业碳排放复核工作,确保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切实保障我省重点企业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我厅组织制订《陕西省2018年度碳排放复核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做好配合监督工作。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陕西省2018年度碳排放复核工作计划
 

为做好对陕西省重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排放监测计划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碳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的复核工作,特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复核工作目的及范围

(一)复核目的。

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监测计划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监测计划审核报告及其他支持文件进行复核,确认是否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的相关要求,交叉验证第三方核查工作结果,确保第三方核查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与准确性,切实保障我省重点企业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

(二)复核范围。

对我省重点企业中电力、钢铁、建材、造纸、化工、有色、航空、石化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的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审核报告工作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工作成果。

(三)政策依据。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

2.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陕环排管函〔2019〕43号)。

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陕环排管函〔2019〕76号)。

4.《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5.《2018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6.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各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标准。

7.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

(四)复核准则。

根据《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此次复核遵守下列原则:

1.客观独立

保持独立于核查机构和企业,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整个审核和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

2.诚实守信

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审核和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公平公正

真实、准确地反映审核和核查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如实报告审核和核查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分歧意见。

4.专业严谨

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复核的具体工作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二、复核工作内容

(一)组织工作。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和复核工作的总体安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陕西超腾生态环境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卡本能源咨询有限公司5家核查机构于2019年7月31日提交核查成果文件,省厅排污许可管理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组织复核工作组对全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监测计划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成果文件”)进行文件复核和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其中文件复核205家,现场复核30家,并预计于2019年8月25日提交复核工作成果,8月底正式上报国家。

(二)文件复核。

1.复核程序

复核工作组参照《复核技术要求》对核查成果文件开展资料评审,填写《文件复核意见表》《修改说明》,给出文件复核结论。

核查机构应对《文件复核意见表》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应答,并依据《修改说明》完成对核查报告、监测计划或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的修改,明确修改后的内容,以及修改内容在核查报告中的页码;若未修改,应说明原因。将《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核查报告、监测计划或监测计划审核报告一并提交至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复核标准

核查报告、监测计划或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等文件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各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标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前后一致、结论明确。

根据以上原则,复核结论将划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分类如下:

文件复核标准

(三)现场复核。

1.复核程序

复核工作组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中《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相关要求,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三个阶段,对每一现场复核企业,均重新开展现场核查,完成《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监测计划复查报告》,并提交其他现场复核成果文件。

2.复核标准

对比《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与原核查报告中按指南核算的企业法人边界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按补充数据表填报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及能耗数据,二者偏差小于5%的,直接采信复查报告数据;偏差大于5%的,由复核工作组与核查机构进行技术讨论,对差异原因分析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最终复核成果。

(四)核查机构质量评价

复核工作组应综合考虑文件复核及现场复核结果,对各核查机构的报告质量进行总体评价,并填写《核查机构工作任务评价表》。

三、复核工作安排

(一)工作计划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中《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相关要求,复核工作计划如下:

复核工作计划


(二)复核组成员

针对我省2018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厅组织温室气体减排领域相关支撑机构和专家成立复核工作组,分别负责文件复核、现场复核、技术评审等工作。

具体复核组人员见下表:

复核组成员

四、复核成果产出

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工作组需形成以下复核成果文件:

(一)文件复核

《文件复核意见表》及《修改说明》205份。

(二)现场复核

《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监测计划复查报告》、《排放报告》、《监测计划》及《补充数据表》(含汇总表)30份。

(三)核查机构质量评价

《核查机构工作任务评价表》5份。

附件:1.复核技术要求

2.文件复核意见表及修改说明

3.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模板

4.监测计划复查报告模板

5.核查机构工作任务评价表

附件一:

复核技术要求

(一)核查报告复核技术要求

1.核查报告格式是否符合核查报告模板要求,格式规范,内容清晰,完整。

2.核查报告的内容和过程是否完整、准确、清晰、前后一致:

核查目的、范围和准则是否描述完整、准确、清晰;

核查组成员组成、分工是否明确;

是否按程序要求进行了文件评审,支持性材料清单及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是否按程序要求开展了相应的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计划进行了核查(包括召开见面会、总结会及现场收集和验证相关信息等);

当企业现场存在多个相似场所时,是否采用了抽样的方式,如涉及,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是否对文件评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提交给企业予以改正,并在报告中进行描述说明。

3.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是否描述完整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领域、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放报告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生产工艺、使用的能源品种及年度能源统计报告情况;

核查机构应通过查阅重点排放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组织结构图、工艺流程说明、能源统计报表等文件,并结合现场核查中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相应行业要求:

核算方法符合相应行业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都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的说明;

对于存在多个行业的引用指南是否无遗漏,引用方法是否准确。

5.法人核算边界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以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进行核算;

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一致;

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排放源是否存在变更。

6.补充数据核算边界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以国家发改委文件中相应行业补充数据表要求的边界进行核算;

与上一年度相比,补充数据表核算边界、排放源是否存在变更。

7.法人边界核查的各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交叉核对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8.补充数据核查的各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交叉核对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9.法人边界核查过程排放因子的选取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如果排放因子采用默认值,核查机构应确认默认值是否与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中的默认值一致。如果排放因子采用实测值,核查机构至少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对每一个排放因子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10.补充数据边界核查过程排放因子的选取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如果排放因子采用默认值,核查机构应确认默认值是否与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中的默认值一致。如果排放因子采用实测值,核查机构至少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适用)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对每一个排放因子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11.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是否准确:

是否按要求对法人边界范围内进行分类排放量和汇总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

报告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排放量的计算结果等是否正确;

配额分配相关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数据的累加是否正确、数据的计算是否可再现、计算结果等是否正确。

12.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内容描述是否完整、准确:

是否对企业指定专门人员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进行描述;

是否核查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台账等记录,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一致;

是否对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文件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进行描述;

是否对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评审制度进行描述。

13.备案监测计划的执行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基本情况是否与备案的监测计划中的报告主体描述一致;

核算边界是否与备案的监测计划中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一致;

所有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是否按照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监测设备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监测计划、核算指南、国家、地区或设备制造商的要求;

监测结果是否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频次记录;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是否与备案的监测计划一致;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是否按照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

14.核查报告结论是否准确、完整:

是否明确了核查后的企业碳排放量;

是否明确了补充数据边界的排放量、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

是否对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进行了原因说明;

是否对核查中未覆盖问题或特别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15.补充数据表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数据汇总表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工人数、固定资产、工业总产值、行业代码、产品名称等)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报告补充数据表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要求、相关内容、数值是否完整、准确;

涉及自备电厂企业是否单独填写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二)排放监测计划审核报告复核技术要求

1.审核报告格式是否正确:符合审核报告模板要求,格式规范,内容清晰,完整。

2.审核报告的内容和过程是否完整、准确、清晰、前后一致:

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是否描述完整、准确、清晰;

审核组成员组成、分工是否明确;

是否按程序要求进行了文件评审,支持性材料清单及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是否按程序要求开展了相应的现场访问,并根据现场审核计划进行了审核(包括召开见面会、总结会及现场收集和验证相关信息等);

是否对文件评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提交给企业予以改正,并在报告中进行描述说明。

监测计划的版本及修订审核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对企业初次发布的监测计划,核查机构是否确认其发布时间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如根据核查机构的审核意见,企业对监测计划实施了修订,核查机构是否对修订的时间和版本与实际情况符合性进行确认;

对企业因核算边界变化、排放设施变化等涉及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中相关要求时,核查机构是否对修改部分进行审核,并单独编写审核报告。

4.报告主体基本信息审核情况是否描述完整:

是否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基本信息、主营产品、生产设施信息、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分布图、工艺流程图进行审核。对现场观察和查阅其他相关文件中的信息源的过程以及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判断进行描述。

5.审核边界是否符合要求:

法人边界是否以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进行核算,并对其核算范围进行审核;

法人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一致;

补充数据边界是否以国家发改委文件中相应行业补充数据表要求的边界进行核算,并对其核算范围进行审核。

6.主要排放设施种类的审核是否完整:

通过现场观察、文件交叉核对等过程是否对排放实施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判断进行描述。

7.法人边界审核的各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监测设备及型号、监测设备安装位置、监测频次、监测设备精度、规定的监测设备校准频次、数据记录频次、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数据获取负责部门等,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8.法人边界审核的各排放源排放因子数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监测设备及型号、监测设备安装位置、监测频次、监测设备精度、规定的监测设备校准频次、数据记录频次、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数据获取负责部门等,并对每一个排放因子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9.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审核的各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监测设备及型号、监测设备安装位置、监测频次、监测设备精度、规定的监测设备校准频次、数据记录频次、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数据获取负责部门等,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10.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审核的各排放源排放因子数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监测设备及型号、监测设备安装位置、监测频次、监测设备精度、规定的监测设备校准频次、数据记录频次、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数据获取负责部门等,并对每一个排放因子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11.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的审核描述是否完整、准确:

是否对负责监测计划制定和排放报告专门人员的指定情况进行审核并描述;

是否对监测计划的制定、修订、审批以及执行等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并描述;

是否对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文件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进行描述;

是否对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评审制度进行描述。

12.审核结论是否准确、完整:

是否明确了监测计划与审核指南的符合性、监测计划的可行性、审核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等内容。

附件二

文件复核意见表及修改说明

文件复核意见表

修改说明

附件三:

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模板

xx公司

2018年度

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

复查机构名称(公章):

报告签发日期:2019年x月x日

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主要内容

1.概述

1.1复查目的

1.2复查范围

1.3复查准则

2.复查的过程和方法

2.1复查组安排

2.2文件复查

2.3现场复查

3.复查发现

3.1对核查机构核查过程的复查发现

复查机构应在报告中详细描述如下复查发现:

(1)核查计划的合理性;

(2)核查报告中的现场访问时间和内容属实情况;

(3)核查报告中描述的支持性文件与现场复查文件的一致性;

(4)核查报告中现场访问抽样与《核查指南》的符合性;

(5)核查报告的技术复核与《核查指南》的符合性。

3.2对核查报告及核查结论的复查发现

复查机构应在报告中详细描述如下复查发现:

(1)设施边界的核查与《核查指南》的符合性;

(2)核算方法的核查与《核查指南》的符合性;

(3)活动水平数据的核查与《核查指南》的符合性(描述每一个参数的复查发现);

(4)排放因子的核查与《核查指南》的符合性(描述每一个参数的复查发现);

(5)排放量计算结果的正确性;

(6)补充数据的正确性。

4.复查结论

复查机构应在复查报告中出具复查结论。复查结论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核算、备案的监测计划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

(2)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过程、报告及结论与《核查指南》的符合性;

(3)如第三方核查结论有误,复查后确认的排放量数据声明。

附件四:

监测计划复查报告模板

xx公司

监测计划复查报告

复查机构名称(公章):

报告签发日期:2019年x月x日


监测计划复查报告主要内容

1.概述

1.1复查目的

1.2复查范围

1.3复查准则

2.复查的过程和方法

2.1复查组安排

2.2文件复查

2.3现场复查

2.4复查报告编写

2.5内部技术复核

3.复查发现

3.1监测计划版本的审核

3.2报告主体描述的审核

3.3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的审核

3.4数据获取方式的审核

3.5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审核

4.复查结论

4.1监测计划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

4.2监测计划的可行性

4.3审核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

4.4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的真实、全面和准确性

附件5

核查机构工作任务评价表

日 期: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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