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碳道小编 · 2021-03-05 07:03 · 阅读量 · 3458

摘要:青岛市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推进能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快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体系,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突出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推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逐步建立能源“双控”长效机制和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按照“先煤炭、后其他,先增量、后存量,先有偿、后交易”的总体思路,统筹推进全市用能权确权、交易及制度建设等工作,构建公平、合理、科学、完善的用能权交易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绿色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市场培育和监管中的作用,积极发展用能权交易市场。
2.坚持顶层设计和有序推进相结合。加强用能权交易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规范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公平高效的交易体系。逐步建立用能权交易的制度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
3.坚持重点突破和统筹兼顾相结合。以新建耗煤项目和新增用煤需求为突破口,以主要耗能行业和用能单位为重点,率先启动用煤权交易。统筹兼顾民生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的用能需求,实现能源要素的合理配置。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公平、合理、科学、完善的用能权交易制度体系,推动能源要素更高效配置,初步建立边界清晰、主体活跃、交易规范、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用能权交易市场。形成若干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山东省用能权交易提供借鉴。
(二)阶段目标
到2021年,力争完成全市用能权制度顶层设计,发布用能权交易试点的文件,制定主要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监测、报告和核查、用能权分配、市场交易规则等制度,启动用煤权交易工作。
到2023年,力争全面开展用煤权交易工作,实现用煤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试点的有序衔接,建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用煤权交易机制。
到2025年,力争全面开展用能权交易工作。完善用能权交易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技术体系、配套政策和交易系统;开展试点交易效果评估,总结提炼经验,规范完善用能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推进交易市场的纵深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出台用能权交易相关文件
制定用能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确定市场的基本要素和基本框架,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定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程序,使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规可循。制定发布青岛市用煤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用煤权的获取、供给、使用等交易规则以及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建立能源消费统计核查制度
制定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核算、报告与审核办法,建设主要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数据报送平台和能源消费在线监测系统,以现代信息技术支撑主要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的统计、报送和核查工作。督促指导主要用能单位做好能源消费量的数据监测、计量和统计,组织编制报送能源消费报告。对主要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数据进行第三方审核,确保审核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利用能源消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交叉验证,保证数据真实可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
(三)科学确定用能权配额及分配
制定出台用能权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办法,对于既有产能,依据历史法或历史强度法,确定纳入交易范围的主要用能单位的初始用能权。对于新增产能,原则上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核定用能权配额。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主要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和外购的可再生能源量,经第三方核定后可用于新增用能指标抵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
(四)规范用能权交易程序
制定用能权交易规则。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明确交易主体、交易产品,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解决等事项,实现市场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加强交易履约及监管
按“年度内有效”的原则,实施用能权配额定期履约。主要用能单位根据经审核确认的上年度能源消费量,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足额提交用能权配额,完成清缴义务。对不能按期履约的单位,责令限期履约;逾期仍未履约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探索建立基于项目的核证节能量用于主要用能单位清算用能权指标的补充履约机制。研究建立用能权交易与节能任务的考核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
(六)建设用能权交易平台
建立用能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对用能权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注销、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用能权交易结算系统,提供用能权账户管理、标的划转、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并与用能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实现数据链接。建立用能权交易信息发布系统,提供交易信息的处理、编辑、分发、存储、分析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市发改委作为全市用能权交易试点的牵头部门,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配套细则,对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主要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维护和运行,监督主要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的核查,加强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监管。成立青岛市用能权交易专家委员会,为市场建设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二)保障资金投入
用能权交易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现有节能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能源消费量审核等用能权交易工作。探究探索社会资本参与用能权交易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三)强化能力建设
加强用能权交易和管理的相关基础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开展能源管理业务培训和用能权交易的专题培训。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和人才梯队建设。培育发展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用能权确权、交易、核查等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引导咨询、技术服务、金融等服务机构进入用能权交易市场。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大监管力度
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力量,完善用能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
(五)开展总结评估
以用煤权交易工作作为用能权交易工作的突破口。在试点运行过程中,鼓励创新,定期总结,及时推广成功经验,整改纠正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本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青岛市用煤权交易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附件
青岛市用煤权交易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推进步骤
(一)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以耗煤区域、重点耗煤行业、重点耗煤企业为重点,统筹处理好民生耗煤项目和非民生耗煤项目用煤需求,优先保障新旧动能转化重大项目用煤刚性需求和高效耗煤项目的用煤需求。
(二)分期实施、逐步推广
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先有偿、后交易的总体步骤,优先建立新增耗煤项目用煤权的交易机制,适时对存量煤炭消费权开展市场交易,最终由增量有偿使用过渡到企业之间的用煤权市场交易。
到2021年底,初步建立用煤权交易制度体系,启动拟建耗煤项目用煤权的交易工作;力争到2023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用煤权交易制度体系,开展政府和企业间用煤权交易工作,探索开展企业和企业间用煤权交易。
二、重点任务
(一)初始用煤权确权和分配
1. 存量用煤指标确权
根据我市初始用煤权确权技术规范对企业煤炭既有消费量进行确权。对产品相对单一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既有产能,采用基于履约年度产量的基准法或基于历史年度产量的基准法分配指标;对其他行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既有产能,采用历史总量法或历史强度法分配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2. 新增用煤指标确权
根据我市初始用煤权确权技术规范对企业新增项目或新增企业煤耗指标进行确权。具体确权办法由相关技术规范予以明确。(市发展改革委)
3.指标分配方式。用煤权指标分配方式实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近期对既有产能采取免费分配为主的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制度,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新增项目用煤指标采取有偿分配为主的方式。(市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用煤权交易制度
1. 新增耗煤项目有偿使用。建立历史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源市级政府无偿收储制度和新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源有偿回收制度。历史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源主要是指2020年前,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消减形成的煤炭消费节余量,在满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前提下,可用于拟建或新增耗煤项目用煤指标。新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源是指2021年以后由规模以上用煤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和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余用煤权,主要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售给拟建或新增耗煤项目用煤指标。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缓批限批范围内的高耗能行业项目不得申购用煤权指标。对于未完成政府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以及未完成政府下达节能任务的企业不得购买用煤权指标。(市发展改革委)
2. 新增用煤权定价机制。新增耗煤项目用煤权采取定额出让,根据耗煤项目产出效率实施差别定价机制。具体定价机制由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市发展改革委)
3. 新增民生项目用煤指标。在满足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前提下,民生项目用煤权分配实行以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具体比例由市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部门根据用煤权供需形势设定。鼓励采用高效环保煤粉、水煤浆等清洁用煤新技术;鼓励和支持项目单位通过节煤挖潜用于新建耗煤民生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建立健全用煤权交易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
1. 建立用煤权指标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实现记录用煤权交易体系中用煤权指标的创建、签发、分配、持有、转移、履约、自愿取消和注销等流转全过程和用能权权属的电子化信息管理。
2. 建立用煤权指标交易系统
用煤权交易系统包括信息发布系统、账户管理系统、交易核心系统以及数据分析系统,其中,信息发布系统实现项目的挂牌和交易行情的展示,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开户与销户、资料修改、状态管理、密码重置、查询统计等功能,交易核心系统实现交易产品在账户内的交易、转移、注销等功能。
3. 建立用煤权交易规则
研究制定用煤权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交易规则,对用煤权交易的具体交易方式、结算方式、监管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4. 建立用煤权定价机制
研究制定用煤权交易定价机制,实施基准价格制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初期采用基准价格制,明确浮动区间,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稳定交易秩序,待市场成熟后逐步放开至市场调节方式形成交易价格。
(四)建立煤炭消费核查与履约制度
1. 制定技术与操作规范。制定发布耗煤单位煤炭消费报告、审核、核查指南、标准等技术规范。明确煤炭消费统计、计量、计算的范围、方案、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煤炭消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可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2. 建立煤炭消费报告制度。建立市、区两级煤炭消费报告制度,建设耗煤单位煤炭消费报送系统,实现耗煤单位煤炭消费数据在线填报,审核和核查报告在线上传。(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3.建设煤耗在线监测平台。加强企业煤耗数据管理,建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新增项目煤耗在线监测平台,确保企业耗煤数据的真实可靠,推动实现煤炭消费实时监测、预测分析和智慧管控。(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4.建立第三方审核和核查制度。研究制定用煤单位煤炭消费核查指南,制定发布第三方审核和核查机构管理办法,公布机构名单,明确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机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5.严格落实履约机制。用煤权交易指标原则上一年一分配,一年一清缴。市用煤权交易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按照相关规则向耗煤单位发放用能权指标。耗煤单位获得用煤权指标后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一年后对耗煤单位的用煤权指标进行清缴。清算后结余的用煤权指标,耗煤单位可以通过交易实现收益;超过用煤权指标的用煤量,耗煤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购买用煤权指标以完成其目标。(市发展改革委)
6.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公布规模以上用煤企业履约情况,树立履约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曝光拒不履约单位名单,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对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
来源: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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