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司法创新还是蹭热度?认购碳汇即从轻处罚案件冷思考
碳道小编 · 2022-05-23 16:05 · 阅读量 · 3709
摘要:什么是碳汇和碳汇交易?司法机关能否要求行为人进行碳汇补偿?认购碳汇又能否成为对行为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的合理理由?刑事司法的碳汇补偿机制究竟该如何操作?只有厘清这些基本问题,才能真正做好刑事司法的碳汇补偿工作,契合修复性司法和双碳建设的理念。
2020年3月12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鉴于被告人吴某辉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购买顺昌县“一元碳汇”公益项目中5000元的“碳汇”,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全国首例以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被受损的生态环境案件。该案入选福建省生态环境司法“十个创新亮点”,并被列入全国法院生态司法座谈交流材料。此后,四川省、江西省、贵州省也纷纷效仿,作出生态环境破坏判决首起“碳汇认购”案。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引导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并据此对行为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
通过司法手段助力生态修复的探索精神值得肯定,但是其背后的法理值得探究和商榷——什么是碳汇和碳汇交易?司法机关能否要求行为人进行碳汇补偿?认购碳汇又能否成为对行为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的合理理由?刑事司法的碳汇补偿机制究竟该如何操作?只有厘清这些基本问题,才能真正做好刑事司法的碳汇补偿工作,契合修复性司法和双碳建设的理念。
全文共: 7291字 预计阅读时间: 17分钟
01
碳汇与碳交易的概念
碳汇与林业碳汇
☞ 碳汇和碳源是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概念。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将“汇”或“碳汇”定义为: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分为海洋碳汇,农作物碳汇,湿地碳汇,林业碳汇等。同时,《公约》将“源”或“碳源”定义为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
☞ 林业碳汇,是碳汇的一种,通常是指通过森林保护、湿地管理、荒漠化治理、造林和更新造林、森林经营管理、采伐林产品管理等林业经营管理活动,稳定和增加碳汇量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碳交易与碳汇交易
碳交易与碳汇交易是不同层级的概念。碳汇只是碳市场中交易的一种产品--碳汇减排量,其中林业碳汇又是碳汇交易的一种项目类型。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简称,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有关规则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碳汇业主通过碳汇交易获得收益。所有植物都有碳汇功能,但只有经核查认证的林业碳汇项目的减排量才可以进行交易。如果要进入碳市场作为抵减碳排放的产品,还有更严格的要求。
我国当前的林业碳汇交易基本属于项目层面的交易,项目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林业碳汇项目;二是中国核证减排机制(CCER)下的林业碳汇项目,包括北京林业核证减排量项目(BCER)、福建林业核证减排量项目(FFCER)和省级林业普惠制核证减排量项目(PHCER)等等;三是其他自愿类项目,包括国际自愿碳减排标准(VCS)项目、非省级林业PHCER 项目、贵州单株碳汇扶贫项目等等。
02
司法机关是否有权要求
行为人进行碳汇补偿
司法机关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碳汇补偿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破坏植被类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了破坏,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行为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1]。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具体形式丰富多样,包括补植复绿、巡山管护、增殖放流、复垦土地、修复土壤、净化水域等等。具体到植被破坏类案件中,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破坏的最直观后果就是导致从植被被破坏至死亡腐烂期间,原本被损害植被吸收的二氧化碳无法被吸收,进而造成碳汇的损失。因此,在植被破坏类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碳汇损失责任,即所谓的“碳汇补偿”。
认购碳汇不等于碳汇补偿,更不能简单等同于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
一方面,生态修复措施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人所破坏生态环境的具体行为类型,针对性地制定修复措施。经查阅既往案例,此前的非法狩猎等犯罪案件中,生态修复措施多表现为“在指定救助站点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等劳务代偿方式。随着双碳热度的兴起,认购碳汇也在非法狩猎等犯罪案件中采用。如今年四月,在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叶某某非法狩猎案件中,行为人积极认购1000元碳汇量用于代偿其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并获得了酌情从轻处罚。在非法狩猎、非法猎捕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因保护对象不可修复或难以修复,司法机关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释》提出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并无不当。
另一方面,认购碳汇不同于碳汇补偿,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缴纳了碳汇补偿金就履行了生态修复责任。生态修复责任创设的目的在于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未发生时的状态和服务功能,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由于碳汇只是附着在植被中的一部分的生态服务,行为人所缴纳的补偿金必须用于补植复绿等碳汇修复措施,将行为人所造成的碳汇损失再吸收回来,才能真正做到对碳汇损失的补偿。但补植复绿所需要的费用,是远高于碳汇损失价值的。如行为人破坏了一公顷的森林,按照1公顷树木每年产生2吨碳汇、剩余生长期为10年、碳汇单价为20元/吨来计算,其所造成的碳汇损失为20吨,碳汇价值损失为400元。那么如果要求行为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其造成的碳汇损失进行修复,他仅需要支付400元的补偿金。但事实上,要想产生价值400元的碳汇,至少需要1公顷的森林,林业碳汇附着于树木而存在,补植1公顷树木的成本远不止400元。因此,如果仅根据碳汇损失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金钱补偿,可能并不能真正达到修复环境的效果。一是相关款项的去向是否真正用于恢复植被,二是购买碳汇的资金是否足够恢复植被,只有解决这两个问题,才能真正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和效果。
认购碳汇不能简单视为一种惩罚措施
此外,行为人认购碳汇的同时也获得了碳排放权,因此认购碳汇不能简单视为一种惩罚措施。按照碳汇交易机制,行为人出资购买碳汇以后,相关的碳汇产权就由出让方转移给作为受让方的行为人。换言之,行为人虽然为购买碳汇产生了一定的金钱支出,表面上受到了惩罚,但他反而获得了相应的碳排放权。那么从理论上和逻辑上分析,他今后都具备出售此排放权的权利,如果碳汇价格上涨,行为人甚至有可能获利。既使规定行为人购买的碳汇不能再行交易。但从概念上理解,购买碳汇要么用于抵消碳排放或者碳中和(正面行为),要么用于投资,无论怎样都不能视作一种惩罚措施。
综上,如果司法机关不考虑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具体情况和修复的程度及效果,过度扩张林业碳汇补偿的适用范围,一律要求行为人“认购碳汇”,那么一方面可能会导致损失的碳汇没有得到恢复,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不佳,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碳汇补偿沦为被告人“碳权获利”的负面作用,有违“惩恶扬善”和保护生态环境,落实双碳目标的初衷。因此,司法机关必须研究和制定完善的碳汇补偿措施,才能将其作为一种生态修复责任的措施加以适用。
03
认购碳汇能否成为对行为人进行
轻缓化处罚的合理理由
生态修复责任旨在救济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当与刑事责任相联系时,则成为督促犯罪人及时履行修复责任的内在动力。因此,在实践中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一般会被视为行为人具有认(悔)罪态度良好、人身危险性小等情形,进而对其作刑罚裁量上的轻缓化处理。近两年,随着双碳热度兴起,部分法院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由补植复绿等措施扩展至碳汇补偿,并以此作为对行为人轻缓化处罚的依据,但其刑法规范性依据缺乏明确性。
针对生态修复行为对具体量刑的影响,司法机关表现出肯定态度。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司法解释明确将修复生态环境与刑法上的轻缓化处理相挂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污染环境案件法律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修复生态环境可作为量刑情节进行适用:“实施刑法第338条、第339条(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以及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于我国《刑法》第338条、第339条,并不能涵盖滥/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所有案由,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受限。
对于滥伐/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承担碳汇补偿等生态修复责任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缺乏完备的法律规范。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犯罪情节影响刑罚裁量,生态修复措施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但作为酌定情节成为量刑的依据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也得到了前述司法解释的肯定。202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72号指导案例,以审判规则的形式将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确定为酌定量刑情节。然而,《刑法》61条规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难以作为个案裁判援引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未明确生态修复措施的量刑情节。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就导致了生态修复仍然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致使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随意性、不规范性的操作。
既有判决多将行为人积极认购碳汇的生态环境修复情节最终落脚于“悔罪态度好”“减轻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酌情”予以从宽处。笔者认为,除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以外,对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均可以在量刑过程中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以适用,同样可以发挥恢复林木等自然资源的作用。在判决作出前,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为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损害,悔过并主动修复被损生态环境,积极履行碳汇补偿的,当然可以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根据其对被损环境的修复程度决定其刑罚的从宽处罚程度。
04
刑事司法碳汇补偿机制
该如何操作
由于既有刑事判例认购碳汇的对象均为林业碳汇,因此笔者以林业碳汇为例,对碳汇交易的交易主体、交易产品、交易平台和交易流程等要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刑事司法碳汇补偿机制的操作流程,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碳汇交易要素
(1)交易主体: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已过有效期)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内外相关机构、企业、团体、个人均可参与林业碳汇自愿交易。
(2)交易产品:根据国内外碳交易的有关规定,林业碳汇项目只有按照相应的减排机制规则和方法学的要求进行开发,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经具备资格的第三方设计、审定、计量和核证程序后才能被产权化。碳汇产权确定且经主管机构签发后方可成为商品投入市场交易。总之,林业碳汇的开发不但对于土地有要求,还需要有合适的方法学来进行项目开发、监测、审定、核证,最后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减排量后才成为可交易的碳汇产品,作为碳市场中的补偿机制抵减碳排放。我国过去参与的《京都议定书》规则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林业碳汇项目以及国内试点碳市场中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林业碳汇项目,均遵循上述规则。此外,有些省市将林业碳汇交易与扶贫林农相结合,开展碳汇自愿交易,如福建省顺昌县的“一元碳汇”项目试点,将建西镇3个贫困村90个贫困户的林地面积6086亩作为碳汇林,依据方法学计算出了2.99万吨的碳汇量,通过线上和线下进行销售,还有贵州的“单株碳汇”等。虽然这种碳汇交易并非真正意义的“碳权”交易,不与抵减碳排放挂钩,但对于拓展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有益的探索。
(3)交易平台:可以抵减碳排放的分场内交易、场外交易两种方式,还有不能抵减碳排放的自愿交易平台。场内交易是指在主管机构批准的排放权交易平台内进行交易。2021年9月18日,生态环境部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56号建议作出答复,表示“碳汇项目只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一种项目类型,现有自愿减排交易场所能够满足交易需求……当前无需设立专门的碳汇交易中心。”因此,交易主体可以在现有的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包括北京绿色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场外交易是指碳汇排放权所有者与需求方在排放权交易平台之外进行的协议交易,如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研发“点点”碳中和平台,企业或个人均可线上购买和注销CCER或CDER。此外,一些省市近年来也建立了自愿碳汇交易平台,如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和安吉两山竹林碳汇收储交易中心。通过平台开展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方便社会公众自愿认购林农或村集体的碳汇产品,用于碳中和。
(4) 交易流程:一、注册开户,碳汇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以实名方式在交易系统中开设交易账户、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设注册登记账户;二、单向竞价、协议转让或碳中和定价转账,交易双方通过单向竞价、协商一致或者碳中和定价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三、提交交易申请,交易双方按照主管机构规则规定的交易方式,在交易系统中提交交易申请;四、交易清算,林业碳汇减排量由转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受让方或指定交易账户,受让方将资金转给转让方或指定交易账户;五、注销碳汇减排量,碳汇用于碳排放配额清缴后由受让方交易账户注销。以上是碳市场的运作程序。而用于碳中和的林业碳汇由转让方交易账户直接注销。以顺昌县“一元碳汇”项目为例,社会公众首先在“一元碳汇”APP小程序实名认证,按照1元10千克碳汇量的价格,自愿认购林农或村集体的碳汇产品,即可抵销自己的产生的碳排放,认购的资金将通过专门的账户发放给碳汇提供者。
刑事司法碳汇补偿机制操作流程
根据前述碳汇交易的基本流程,结合刑事诉讼程序要求,笔者试图总结出刑事司法碳汇补偿机制的操作流程,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1)签订生态环境修复承诺书
行为人签订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承诺承担因本人犯罪行为造成森林吸附碳服务功能损失的森林碳汇补偿金,或承诺自行进行生态修复。
(2)碳汇损失评估与鉴定
就林业碳汇而言,不同区域、不同地貌、不同树种、不同林龄、不同管护经营措施的林木,其碳吸收能力都有所不同。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中,如果不经鉴定就采取一刀切的补偿标准,不仅有违公平原则,同时也不能体现司法的修复功能。因此,司法机关首先要委托专业的林业碳汇鉴定、监测机构,对被伐林木自损害至修复完成可能产生的碳汇价值损失进行评估与鉴定。
(3)碳汇价值核算
司法机关委托专业的林业碳汇鉴定机构,根据碳汇损失量和当地碳汇交易价格,对受损失碳汇的价值量进行核算。
(4)自行或通过缴纳补偿金方式进行补植复绿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行为人,司法机关可以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同时应提供补植复绿或认购碳汇等多种方式供行为人选择。
对于选择通过“补植复绿”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司法机关可以联合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有专业的林业咨询机构或人员,根据碳汇损失的具体情况,制定“补植复绿”等恢复林地植被的修复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行为人自行按照修复方案进行造林施工作业。
由林业部门进行补植复绿的,行为人应当承担造林施工作业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司法机关向行为人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费缴费通知书,行为人按照司法机关要求,将费用缴纳至指定的生态修复专门账户。
由行为人自行进行补植复绿的,司法机关应当联合林业部门开展案件复查、实地勘察、跟踪评估修复效果,确保生态保护落到实处。
(5)碳汇补偿
对于有条件的省市,司法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采取认购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由于部分省市已经逐步建立起较完备的碳汇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参与碳交易。作为一种生态修复的处罚措施,司法机关可以参考碳汇交易模式,要求行为人承担碳汇补偿的生态修复责任。但是,补偿款要上交相关财政部门或林业部门,在建立碳汇审核机制和注册平台的基础上,再由政府作为“碳汇补偿”将款项支付给林主,并在注册平台将碳权注销。以此实现对行为人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碳汇损失的补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
其一,行为人认购的碳汇量需与经鉴定的、被损害的碳汇量相当;
其二,非法狩猎罪、非法捕猎水产品罪等未破坏森林资源的生态环境犯罪行为,采用何种生态修复措施才能真正起到相应的修复作用,需要慎重考虑,不能一味扩大林业碳汇适用范围;
其三,对于破坏植被类犯罪案件,生态修复可以采取碳汇补偿、补植复绿、缴纳补植复绿费用等多种措施,采取何种措施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生态修复效果综合判定;
其四,由于我国大部分省市尚未建立起针对个人的完备的碳汇交易机制,这些省市的法院若贸然采取认购碳汇的措施,可能会将其简化为“购买碳汇”以买代罚,无法真正达到生态修复的效果。
05
结语
“生态司法+碳汇补偿”的工作机制,作为生态修复措施的一种创新手段,初衷是为了通过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但在没有理清碳排放交易和碳汇交易机制的情况下,冒然将“认购碳汇”作为处罚措施引入刑事司法程序,还存在很多政策和操作上难题。只有正确理解碳汇交易的概念,同时出台完善的配套措施,包括碳汇补偿数额如何确定、是否涉及产权转移、后续如何处置、有无统一的注册交易平台,司法机关如何执行、监督和检查等等,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与“双碳”的有效衔接。总之,践行“双碳”虽好,但不能为蹭热度,盲目滥用。
在本文撰写过程中,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怒云博士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建议,对本文亦有贡献,在此一并致谢!
作者 | 王兆峰、李瑞雪、李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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