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交易机制:6.4条新减排机制的规则文件开始征求意见
碳道小编 · 2023-09-18 13:09 · 阅读量 · 1664
摘要:国际碳交易机制:6.4条新减排机制的规则文件开始征求意见
上周在新加坡举行的会议推进了有关框架的工作,该框架将允许各国合作减少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
第6.4条监督机构(Supervisory Body)的成员在新加坡举行会议,推进有关标准和程序的工作,以便从明年开始运行一个强有力的碳信用机制。根据《巴黎协定》第 6.4 条的规定,监督机构的任务是监督一个积极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和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虽然 2021 年 11 月在格拉斯哥就巴黎协定第 6 条下的碳市场规则手册达成了一致,但最终确定第 6.4 条机制运作的监管框架的工作仍在继续。监管机构只剩下几个月的时间来使该框架从 2024 年开始运行。
在本周举行的监督机构第七次会议上,监督机构完成了对关键文件框架的审议,该文件框架将规范第6.4条机制下项目活动的提交和审议周期。在该文件框架获得通过之前,监督机构将对其进行最后的公众咨询,以确保其稳健性、适当性,以及为用户维护最高环境完整性标准的能力。
监督机构正积极寻求广大利益相关方对这些文件的反馈意见,包括潜在的项目提议者、市场专家、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以便在文件包定稿前对其进行测试。
在推进第 6.4 条监管框架的另外两个关键部分方面,同样花费了大量精力:
可持续发展工具,该工具将载入在第 6.4 条机制下实施的活动的环境、发展和社会保障措施。
上诉和申诉程序,将强制执行环境和诚信保障措施。
这些文件将在监督机构 10 月份的下一次会议上定稿,之后还将公开征求公众的广泛意见。最重要的是,监督机构在审议向《巴黎协定》(CMA)缔约方提出的有关制定和评估第 6.4 条方法和处理涉及清除的活动的建议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第 6.4 条监督机构主席奥尔加-加桑-扎德(Olga Gassan-zade)在谈到此次会议时说:
“我们有一些非常重大的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在这次会议上重点讨论了概念,并探讨了我们需要做出的许多决定的含义。我们还需要提炼利益相关方的大量反馈意见,并考虑如何将我们讨论的概念转化为清晰、有力和可执行的指导意见。我认为,经过在新加坡五天的紧张讨论,我们在文件的准备以及讨论的质量和深度方面都有了质的飞跃。”
她补充说:“阅读文件草案的利益相关方现在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正在努力探索的概念,以及我们正在考虑将其付诸实施的方案。我们现在更有能力最终确定这些建议。”
监督机构将在下次会议上进一步完善这些建议,以便提交给《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八届会议通过。
此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于想要参与未来6.4条机制下的碳交易的相关方至关重要:
项目活动标准 (AS-P)
项目审定和核查标准 (VVS-P)
项目活动周期程序 (ACP-P)
认可标准和程序
公众意见征集为期两周,从 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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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条款机制
意外的是,COP26的谈判代表未能为第6.4条款机制命名,因此它目前只是被简单地称为机制(暂时如此)。
与清洁发展机制(CDM)类似,第6.4条款机制将有一个中央监督机构,其作用是运行该机制、建立该机制的注册处(机制注册处)、认证经营实体(DOE)、注册该机制下的活动(机制活动)以及开发和批准机制活动的方法学和标准化基线。监管机构将得到秘书处的支持。许多读者会发现,该机制的组织结构和方法与CDM相似,除少数差异外,该机制与CDM非常相似。这在第6.4条款的附件(第6.4条指南)中的规定中有所体现。
与合作方法类似,希望在机制下签发第6.4条减排量的东道国也必须满足一套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第6.4条机制参与要求(第6.4条参与要求)。这些要求包括需要建立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DNA),东道国必须公开说明其将考虑批准发放第6.4条的机制活动类型。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旦东道国确定了此类机制活动,公共或私营实体就可以设计此类活动,并提议将它们注册到机制中。这些活动可能涉及减少排放、增加减排量和减少适应行动或经济多样化计划的共同效益。因此,活动的类型不应迫使一个国家选择批准机制下的活动还是批准合作方法下的活动(如果它是合作方法的参与者),因为减排结果既可以以第6.4条的形式或ITMO的形式反映出来。
机制活动在监管机构登记之前,需要获得东道国对活动的批准,可能是以信函(批准书)的形式。此外,该机制还要求东道国向将参与该机制活动的公共或私营实体签发授权书。此类授权信书的要求也适用于参与机制活动的另一个国家的私人实体(例如为机制活动提供资金的国家),但目前其他国家没有义务签发批准书。此类授权实体将成为“活动参与者”(类似于CDM下的项目参与者)。与CDM一样,该机制也区分了对活动的批准和对私营实体参与的授权。但与CDM不同的是,就该机制而言,将其区分开来似乎是明智的,因为购买国无需为授权私营实体参与而批准活动。东道国是否将批准书和授权书合并为一份文件还有待商榷。
然而,除了批准书和授权书之外,该机制还引入了由东道国自行决定第三级授权。这第三级授权涉及因登记的机制活动而产生的6.4条款的分配用途--即NDC用途、国际用途或其他用途。一旦东道国做出选择(其使用授权),就必须与监督机构共享。如果分配用于NDC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东道国必须提供补充信息,包括其对此类用途规定的条件或限制,以及其在何时进行相应调整方面的优先选择(见上文第6.2条下的讨论)。
由于东道国不太可能在逐项活动的基础上做到这一点(即它不会针对具体项目执行),所以东道国很可能会通过相同的国内立法框架来确定这一偏好,据此建立其指定国家主管部门,并决定为机制目的而批准的机制活动类型等。在第三届COP26开始前发布的客户提醒中,我们将东道国通过立法框架建立对其减排机会的控制并遵守第6条要求的行为称为其减排机会的"国有化"。我们预计,每个东道国都将寻求建立这样一个立法框架,以遵守第6.4条指南中的批准书、授权书和使用授权的要求。
除了相应调整,管理收益份额(SoP Admin)(百分比由监督机构决定)和5%的适应收益份额(SoP Adaptation)也将适用于已签发的6.4条款产生的减排量。除此以外,为了实现全球排放的总体减缓(OMGE),应从已签发的6.4条款产生的减排量中额外扣除2%并注销。OMGE旨在确保机制活动实现全球排放的总体减缓,而不仅仅是允许通过活动造成排放泄漏。
上文提到的“日本解决方案”在这个阶段开始发挥作用,如果使用授权适用于6.4条款时,东道国同意对6.4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但是6.4条款也可以在没有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发行,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可以根据《巴黎协定》第4条报告该减排结果作为其清单的一部分,但不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6.4条款并未规定东道国必须获得使用授权。这使得东道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希望受益于该机制,但在国内用途方面(例如用于国家排放交易计划或税收制度),或者是否希望将第6.4条款出售到自愿市场,但无需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它允许东道国利用自愿市场或第6条市场的融资机会,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对于后者而言,相应调整将带来额外成本。
因此,出于实际原因,有使用授权(因此有相应的调整)的6.4条款、无使用授权的6.4条款和自愿碳单位之间会出现价格差异。同样,没有使用授权的6.4条款和自愿碳单位的市场价格可能取决于市场如何看待该机制相对于自愿标准(如VCS或GS)的方法、流程和完整性的稳健性。因此,ICVCM各自的质量标准可能成为市场上的区别点。企业用于抵消要求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也可能被东道国用于实现其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即双重要求,特别是如果温室气体减排量来自其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所涵盖的活动,且未超出其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围绕这种可接受性的质量竞争和观念,可通过标准本身或ICVCM的选择来解决。
这场竞争的开始时间可能比最初预期的要早。与CDM早期因缺乏资金而推迟实施不同,机制可以借助来自CDM信托基金的4000万美元贷款启动,其中,1000万美元用于能力建设和将CDM转变为机制(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文)。
CDM清洁发展机制
尽管《巴黎协定》并没有规定将CDM纳入机制的法律范围,但允许这样做确实给了机制一个跳跃式发展的机会。作为过渡的一部分,该机制被允许使用CDM的方法学,直到这些方法学被该机制开发的方法学所取代。此外,在该机制下允许使用清洁发展机制方法的时间也有限制。该期限针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即时限为该项目当前计入期结束或2025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
如上所述,该机制与CDM十分相似。这意味着,与CDM过于一致可能会使该机制继承CDM的所有优点,如果管理不慎,还可能沾染其某些缺点。在格拉斯哥会议上,有很多人都在谈论将现有CDM项目纳入该机制的不利影响。然而,这种“过渡申请”并不是自动的,首先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包括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项目“过渡申请”的请求,东道国必须同意这种“过渡申请”,并在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签发项目批准书。
对于往期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2013年1月1日后注册)就2021年之前签发的核证减排量(CERs)仅可用于《巴黎协定》缔约方的首个NDC,不需要东道国进行相应的调整,也不受《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管理收益份额(SoP Admin)或《京都议定书》缔约方适应收益份额(SoP Adaptation)的约束。2021年以前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实现的任何减排量将仅作为第6.4条所指的减排量签发。
第6条款对自愿市场的影响
实际上,第6条款并没有给自愿市场带来多大变化。关于重复计算与重复认定的是非争论依然存在。这是因为《巴黎协定》签订国家认为它们没有管理公司认定的管辖权,但通过相应的调整,无论ITMO和第6.4条是否授权用于NDC用途或其他用途,即便这些国家没有管辖权,也在他们认为适当的位置上做了标记。最终还是由自愿市场的买方来决定他们是否愿意接受和使用有或没有相应调整的自愿市场单位,这与他们各自的公司诉求有关。然而,对于ITMOs和有使用授权的第6.4条来说,这一争论是明确的。
要说真有什么的话,这些自愿购买者现在可以选择大量的ITMOs、有使用授权的第6.4条以及无使用授权的第6.4条,当然还有不同自愿标准签发的许多不同类型的自愿碳信用,他们现在可以自行坚持或不坚持相应的调整。但显而易见的是,相应调整的选择权在东道国,而不是由相关标准单方面决定。
来源:碳中和专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