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5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碳道小编 · 2025-04-03 15:04 · 阅读量 · 133
摘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5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碳排放权交易是激励碳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京环发〔2024〕1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做好2025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单位范围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4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4〕12号)确定的碳排放单位范围执行。其中,附件1中的1-858号,第859、862、867、868、871号碳排放单位为配额清缴范围,按照本文件要求报送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并完成配额清缴工作;其余单位按要求报送碳排放报告。
二、报告与核查
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一)核算和报告要求
2025年4月30日前,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报送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报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检查工作。
2025年5月31日前,一般报告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检查工作。
碳排放单位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8个标准,核算本单位2024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碳排放报告,编制和更新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详见附件1)。
鼓励碳排放单位购买消纳绿电,参与直接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重点碳排放单位2024年度购买消纳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2025年度,参与直接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购买使用的电力碳排放据实核算,绿电碳排放核算为零,火电碳排放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化石能源电力碳排放因子核算。
鼓励碳排放单位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
(二)核查要求
2025年5月31日前,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须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初步检查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重点碳排放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按照《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DB11/T 2323-2024)标准开展核查工作(详见附件2)。重点碳排放单位申请新增设施配额或基准年配额基数调整,可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详见附件3)通过管理平台于2025年5月31日前提交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对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发现检查结果与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10%以上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核查机构予以提醒。
三、碳排放量确认和配额核发
(一)碳排放量确认
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检查后,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碳排放量确认工作。
(二)配额核发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核发重点碳排放单位2024年度免费配额,延续配额富余和亏缺20%上限熔断机制。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重点碳排放单位2024年度免费配额预发、8月31日前完成免费配额核定发放,不定期开展配额有偿发放。
四、配额清缴
(一)配额清缴要求和安排
2025年10月31日前,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完成配额清缴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管理平台将自动收缴其账户内的配额及抵销产品,用于清缴。
重点碳排放单位拟使用抵销产品的,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碳排放量抵销申请文件。
(二)碳普惠项目管理
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本市已发布的方法学开发碳普惠项目。项目按照《北京市碳普惠项目管理要求》执行(详见附件4),经审核签发的减排量可用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抵销等用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标准体系,统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督促碳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碳排放管理监督和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全市碳排放单位和碳市场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并按规定开展检查,提升数据质量。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逾期未足额清缴配额的碳排放单位,依法处理。
(三)加强能力建设。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专题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碳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2.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要求
3.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
4.北京市碳普惠项目管理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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