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有序发挥碳金融工具的作用 | 碳市场建设解读

碳道小编 · 2025-11-05 08:11 · 阅读量 · 60

摘要:健康有序发挥碳金融工具的作用 | 碳市场建设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作出系统部署。《意见》明确提出,要稳慎推进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与碳排放权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开展碳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活动,稳妥探索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产品和衍生品金融工具。这为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激发碳市场活力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行动方向。

  一、充分认识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中碳金融工具的重要性

  碳金融是指围绕碳资产(如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开展的金融活动,它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在碳市场形成价格发现机制的基础上,将碳资产金融化,使其具备融资、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功能,从而服务企业的绿色低碳转型。碳金融主要分为碳市场融资、碳市场交易和碳市场支持等三类工具。其中,碳市场融资工具包括碳债券、碳基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资产回购、碳资产托管、碳拆借等;碳市场交易工具包括碳金融现货交易(碳配额交易、碳减排项目交易)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碳期货、碳期权、碳远期、碳掉期等);碳金融支持工具包括碳指数、碳保险和碳基金。

  碳金融直接服务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以排放许可证交易为基础的灵活市场机制,碳减排量由此成为一种商品,这也是碳金融交易产生的基础。国际上,金融衍生品发展较为成熟。在欧盟碳市场建立之初,碳金融市场和碳现货市场已经开始同步建设,如2023年欧盟共交易3亿吨二氧化碳,其中期货交易76亿吨,期权交易13亿吨,总交易额6480亿欧元,二级市场衍生品交易规模远远超过一级市场配额拍卖规模。随着COP29就巴黎协定6.4条建立全球碳市场达成一致,我国越来越需要一个运作良好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和碳现货市场,从而发挥稳定市场运行作用。

  目前,我国碳市场融资类产品发展较好。由于碳资产质押、碳资产转让与担保产品设计简单,应用较为广泛。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并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有力推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发展。碳中和债券发行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4年末,国内共累计发行586支碳中和债券,发行规模共8199亿元,占整体绿色债券同期发行数量和规模的比例分别达到30%、27%。同时,各地也有交易类金融产品的初步尝试。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前,广州、湖北、上海等地方碳市场均推出了各自的碳远期合约。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于2016年2月发布《远期交易业务指引》,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也推出了标准化碳远期产品。

  发展碳金融市场有助于提升全国碳市场的活跃度、深度和专业化程度,是推动碳中和、碳达峰目标实现的关键支撑。《意见》指出,全国统一碳市场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有助于实现碳排放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金融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可以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风险管理工具。《意见》强调,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相应地,碳金融的引入对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将产生如下作用:

  (一)提高碳资产流动性,完善碳定价机制

  《意见》指出,“充分利用全国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效的价格信号”。碳金融工具(如碳期货、碳期权、碳基金、碳质押贷款等)能够提高交易频率,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使碳价更具代表性和引导力。

  (二)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绿色低碳转型的资金压力

  《意见》指出,“建立完善碳质押、碳回购等政策制度”。企业可将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作为资产进行质押、回购等融资操作,缓解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的资金压力。

  (三)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发展

  《意见》提出,扩展交易主体,在全国碳市场交易中适时引入其他非履约主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引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参与。碳金融工具有助于引入多元化主体参与碳市场交易,不仅局限于控排企业,还包括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从而扩大市场参与范围,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发展的积极性。

  (四)通过期货等金融工具提供套期保值服务,稳定企业预期

  《意见》指出,“建立预期明确、公开透明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活动,拓展企业碳资产管理渠道”。碳金融可以通过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和灵活合规的金融手段,例如,企业可以通过碳期货对冲碳价波动风险,通过碳基金获取融资资源,从而提高减排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实质上将“排放配额”从合规义务转化为“资产”,强化企业对减排收益的认知和预期。

  二、客观看待发挥碳金融工具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中作用的约束因素

  (一)全国碳市场自身建设尚不健全,基础薄弱

  当前,我国碳市场仍处于建设完善阶段,覆盖行业尚不全面,配额管理制度有待优化,核算、报告、核查体系不够健全,市场活跃度不足。数据不完整、价格波动大、交易主体结构单一等问题,制约了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也为碳金融活动带来了不确定性。

  (二)碳金融工具发展需以“完全市场”为前提,当前不宜推进过猛

  碳金融建立在市场完善、规则明确、价格合理、信用健全的基础之上。若在碳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的阶段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可能导致碳价异动、交易投机,影响市场稳定性,甚至偏离“减排”这一根本目标。因此,碳市场发展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三)碳金融工具发展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碳金融本质上属于创新型金融活动,碳金融交易涉及复杂多样的权利关系,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对信用的要求非常高,必须有健全的监管制度。若监管机制不到位,可能引发市场操纵、过度投机、信用风险等问题。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强规范、监管与引导,防范扰乱市场秩序、操纵市场等行为。因此,《意见》强调“要加强对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金融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等。

  三、健康有序发挥碳金融工具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中的作用

  国家层面已经形成了推动碳金融发展的战略共识。202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202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要求,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

  (一)夯实碳金融发展的市场基础

  《意见》提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目标:到2027年,基本覆盖主要工业排放行业,重点领域实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总量控制、配额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市场和统一规范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形成健全有序的碳定价机制;到2035年,全面建成高效活跃、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体系。碳金融发展要与碳市场发展保持步调一致。以制度统一、规则规范、信息透明为前提,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市场深度,为碳资产的金融属性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完善碳排放权分配、交易、清缴机制,夯实数据基础,健全配额总量控制制度。推动建设统一、规范的碳配额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优化参与主体结构,扩大市场覆盖面,为碳金融发展打牢制度和市场基础。

  (二)分阶段稳妥探索碳金融衍生品创新

  《意见》提出“稳妥探索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工具”,为未来碳衍生品创新留下空间。在现货市场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完善碳质押、碳回购制度,分阶段逐步探索碳期货、碳期权等产品,用于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同时,碳金融衍生品创新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先行先试,再逐步推广,相关政策制度的收和放不要太急,防止大起大落。

  (三)注重防控碳金融市场风险

  《意见》要求,“加强市场交易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金融服务”,“金融机构等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排放、履约、交易、质押等相关信息”,“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操纵市场等行为”等。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参与资质,防止过度金融化。建立健全碳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碳金融机构、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构建碳金融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强化对价格波动的监测和干预能力。加强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的合规要求和资本充足监管,保障金融系统稳定。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陈少强、汪兵韬)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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