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的通知

碳道小编 · 2026-10-10 11:10 · 阅读量 · 202

摘要: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的通知


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我们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01)》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现予以发布,并就做好该项方法学贯彻执行通知如下。

  一、坚持诚信和自愿原则,引导动员社会减排。各地方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造林项目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获得减排量收益。指导有关项目业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加强能力建设。

  二、优化项目管理机制,明确减排量权属。提交申请的造林项目应符合产权清晰的条件。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减排量属于林木所有权人。如项目业主不是林木所有权人,除提供林木所有权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林木所有权人与项目业主之间签订的减排量转让协议。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规范实施。项目业主应取得项目林木所有权人出具的项目寿命期内不皆伐的承诺证明。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01)》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平台注册登记的造林碳汇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罗梦、孙艺珈

  电话:(010)65645679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 张欣、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85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 穆巴拉克

  电话:(010)84238509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2026年10月9日

阅读原文

来源:生态环境部
热门评论
会员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