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30核心成果解读|三方联合终结全球碳市场碎片化困局
碳道小编 · 2025-11-14 19:11 · 阅读量 · 142
摘要:COP30 第三日,新加坡政府、Verra 与黄金标准(GS)联合发布自愿性《ARTICLE 6.2 CREDITING PROTOCOL》。该议定书简化协调了《巴黎协定》第6.2条在缔约方与独立核证计划(ICPs)间的实施。明确碳信用与国际间转让减缓成果(ITMOs)的区别及关联,界定缔约方、ICPs、项目方等主体权责,规范授权、首次转让、碳信用标注使用等核心流程等。下文小编将对核心内容进行逐一分析。
贝伦当地时间11月12日(大会第三日),新加坡总理公署战略组下属的国家气候变化秘书处(NCCS)、全球最大的独立碳市场标准制定机构Gold Standard及Verra联合发布了《第6.2条碳信用议定书》最终版本(以下简称“议定书”)。该议定书将支持各国政府运用第六条机制,通过采用经独立核证标准注册项目的碳信用额,实现其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及可持续发展目标。
议定书发展历程
议定书的构想由NCCS、Gold Standard与Verra于2023年12月于迪拜COP28首次提出。2024年11月巴库COP29期间,相关方发布初步建议,明确了议定书的核心概念与实施流程,同时呼吁各国政府针对性降低第6.2条交易涉及的监管与市场风险。
作为COP29通过第6.2条规则后的配套成果,议定书经健全且全面的流程制定完成。其内容既纳入了规则文本中的相关决定,又充分吸收了过去一年中各国政府、其他独立标准机构及广泛市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意见与磋商成果,最终实现对现有及未来第6.2条规则的务实支撑与有效补充。
一、议定书核心价值:以“协调与简化”破解碳市场碎片化困局
全球碳市场长期面临规则不统一、标准难互认、核算有差异的碎片化问题——不同缔约方的NDC核算规则、独立核证计划(ICPs)的减排项目标准、碳信用交易流程互不兼容,导致跨境碳信用流通成本高、市场信心不足。议定书的核心价值正是通过三层协调打破这一困局。
首先是规则协调。议定书明确以UNFCCC相关决议(如2/CMA.3、4/CMA.6)为基础,统一界定碳信用与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的概念边界,区分两者交易层与核算层的属性——碳信用作为可交易的减排单位,由ICPs管理并标注唯一序列号;ITMOs作为会计工具,将碳信用交易转化为缔约方NDC核算影响,需关联唯一标识并经东道国授权。这种清晰界定,避免了过往因概念混淆导致的双重计算的风险,为跨境交易奠定规则基础。
(图1 明确碳信用与ITMOs的区别)
其次是流程简化。针对缔约方、ICPs、项目方的协作痛点,议定书梳理出授权-首次转让-标注-使用-报告的标准化流程:
1. 项目方无需再应对不同缔约方的差异化授权要求,ICPs可通过统一模板(如UNFCCC授权函模板)管理碳信用状态
2. 缔约方则借助标准化报告(年度信息、双年度透明度报告)降低核算成本。例如,议定书规定ICPs需在每年2月15日前向缔约方提交年度报告,为缔约方4月15日前向UNFCCC提交信息预留充足时间,这种时间节点对齐+格式统一的设计,大幅提升了跨主体协作效率。
最后是主体协同。议定书明确了缔约方、ICPs、项目方的权责边界:
1. 缔约方负责授权与NDC核算
2. ICPs承担减排成果核证与碳信用管理
3. 项目方聚焦合规实施与信息传递
三方通过联络人制度解决数据不一致问题。这种各司其职、相互支撑的协同模式,避免了过往因权责模糊导致的推诿扯皮,例如当ICP注册处标注与缔约方报告存在差异时,双方需在3月15日前完成争议解决,确保不影响碳信用的环境完整性。
二、关键机制:三大核心设计保障气候行动的完整性与透明度
议定书的落地依赖于授权机制、首次转让机制、追踪报告机制三大关键设计,这三大机制环环相扣,既确保减排成果的真实可信,又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规可追溯。
1. 授权机制是《协议》的准入门槛,其核心在于通过三类授权用途+三类授权主体的精准界定,实现减排成果的定向管理。
在授权用途上,议定书将其分为NDC达标、国际减缓目的(如CORSIA)、其他目的(如企业自愿承诺),不同用途对应不同的核算要求——例如用于NDC时,东道国与获取方均需做相应调整;用于CORSIA时,仅需东道国调整。
在授权主体上,议定书覆盖合作方法、ITMOs使用、参与实体,尤其强调合作方法授权需通过UNFCCC分配唯一标识,确保每一项跨境合作都可追溯至具体框架。此外,议定书鼓励使用UNFCCC授权函(LOA)模板,并允许部分东道国通过后续审查函(LOPE)确认项目合规性,既保障授权的严谨性,又为不同缔约方的实施弹性预留空间。
(图2 授权流程)
2. 首次转让机制是议定书的核算触发点。议定书根据授权用途的不同,为首次转让设定差异化触发规则:用于NDC时,固定为首次国际转让(如碳信用转让至其他缔约方注册处);用于CORSIA或企业自愿目的时,东道国可选择授权、签发、使用三者之一。
更关键的是,议定书明确鼓励选择发行作为触发点——相比使用,签发能更早推动东道国在双年度透明度报告(BTR)中完成相应调整,减少核算延迟;同时,发行数量与最终使用数量的差异通常小于授权数量与使用数量的差异,可降低核算偏差,提升市场对碳信用的信任度。
3. 追踪报告机制是议定书的监督闭环,通过公开透明+数据对齐确保全流程可追溯。一方面,ICPs需公开授权记录、项目参与情况、碳信用状态(如Authorized、Adjusted)等信息,任何人可查询碳信用的授权用途、首次转让日期、相应调整情况,这有效遏制了虚假减排和违规交易;另一方面,议定书要求ICPs与缔约方协同追踪ITMOs的核算情况——ICPs 需核查缔约方BTR中“相应调整是否覆盖已首次转让的碳信用”,若东道国未按时完成调整,ICPs可暂时移除碳信用的第6.2条标注或公开警示,形成双向监督的约束机制。
三、潜在挑战:自愿性框架下的落地阻力
然而,尽管议定书为VCM提供了协调框架,但作为自愿性文件,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落地会面临缔约方参与度的不均衡的挑战——议定书的实施依赖缔约方自愿加入,但不同国家的气候政策优先级、碳市场发展阶段差异较大:发达国家凭借成熟的ICPs合作经验(如欧盟与Verra的合作),更容易融入框架;而发展中国家可能因技术能力不足(如NDC核算系统不完善)、资金缺口(如注册处建设成本高)等难以有效参与,导致议定书的覆盖范围受限,无法充分发挥全球协调作用。例如,部分小岛屿国家虽有强烈的减排需求,但缺乏专业团队对接 ICPs 的年度报告流程,可能被迫退出《协议》下的碳信用交易。
四、进一步:优化完善
未来一年, NCCS、Gold Standard与Verra将携手感兴趣的各国政府、独立核证标准机构及市场相关方,共同推进相关议定书的试点落地与实际运营,同时为其搭建一套兼具包容性与实效性的治理框架。
作为《巴黎协定》第6条实施的重要配套机制,议定书将持续吸纳各方反馈——包括各国政府、其他独立标准机构及市场参与者的建议,不断优化完善内容。随着第6条实施进程的深化,议定书或将进一步明确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标识规则、收益分成(SOP)专用碳信用的管理方式、全球排放总体减缓(OMGE)相关要求,同时建立标准化数据协议。
此外,议定书还将根据未来《巴黎协定》第6.2条的决议更新与发展动态,持续调整优化,确保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最新进程保持一致。
小编观点
对于新加坡在这一进程中的主动作为,既是自身发展需求的必然,也是战略布局的关键落子。作为缺乏化石能源的经济体,新加坡未来对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的需求迫切推动其牵头议定书的落地。
在全球气候治理行动滞后于承诺的背景下,议定书的实践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当前碳市场的实操问题,更在于为未来国际气候合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板。议定书作为《巴黎协定》第6.2条的首个综合性实操文件,无疑是国际气候合作的过渡性创新——它以自愿性为起点,避开了多边谈判的复杂博弈,快速推动规则落地,打破碳市场结构性割裂——此前自愿碳市场与《巴黎协定》合规市场长期处于割裂状态,独立碳标准体系常面临被合规市场边缘化的风险。议定书将Verra和GS的独立标准体系嵌入《巴黎协定》第6.2条机制,使其成为国家履约的正式底层基础设施。这一举措让自愿碳市场的信用不再被排除在国际履约体系外,两者从潜在冲突转向深度融合。
另外,议定书为降低各国气候治理与履约成本提供强力支持。以往第6.2条下的国际合作多由国家主导,流程独立且需自建信用体系,不仅耗时耗力,还会增加项目成本。而该议定书提供了标准化对接模板,各国无需从零建设完整体系,可直接借助现有独立碳标准的方法学、核查体系与信用注册系统开展合作,大幅降低了制度搭建成本,同时缩短了减排履约的实施路径,助力各国更高效地推进气候行动。
对于部分减排能力较弱的国家而言,支持各国借助现有独立碳信用计划认证减排成果,以此对接第6.2条机制来推进NDC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合作模式能引入更多成熟的减排项目经验与资源;而对于发达国家,也能通过合规且高效的国际合作,灵活调配减排资源,进而推动全球范围内NDC目标整体推进,缩小各国在气候行动上的差距。
分析师:郭丰
原创所属: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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